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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
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单独申购或赎回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相应资质的会员单位,投资人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约定为准。本基金场内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须遵守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约定。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0.80%,且随投资者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如下:
申购费率
■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50%。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依此类推)
(2)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0.50%,不按持有期限设置分段赎回费率。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5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6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396.83元;
申购份额=49,751.24/1.386=35,788.72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5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6元,则可得到基金份额35,788.72份。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5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6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396.83元;
申购份额=49,751.24/1.386=35,788.7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35,788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35,788×1.386=49,602.17元
退款金额=50,000-49,602.17-396.83=1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5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6元,则可得到基金份额35,788份,退款为1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场外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483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483=148,300.00元;
赎回费用=148,300.00×0.25%=370.75元;
净赎回金额=148,300.00-370.75=147,929.25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483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47,929.25元。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483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483=148,300.00元;
赎回费用=148,300.00×0.50%=741.50元;
净赎回金额=148,300.00-741.50=147,558.50元
即,若该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483元,则可得到净赎回金额为147,558.50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暂停赎回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申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或上市交易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的比例申请合并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上市交易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及深圳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力争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投资于具有良好代表性、流动性与投资性的指数可以有效分享该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中的投资机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基本面替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选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相关性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选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五)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产业政策对中国证券市场和行业的影响;
(3)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4)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整合投资研究团队整体力量,充分发挥宏观策略分析师、研究员、基金经理等不同岗位的角色参与能力。注重建立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为:
1、宏观策略分析师就宏观、政策、市场运行特征等方面提交策略报告并讨论;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确定下一阶段资产配置比例的范围;
3、在充分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研究部提交核心研究池和研究池,通过基金合同筛选,决定基金核心投资池和投资池;
4、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经过风险收益的权衡,决定投资组合方案;
5、在授权范围内,基金经理实施投资组合方案;
6、交易部执行交易指令;
7、绩效评估人员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八)业绩比较基准
(下转37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