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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6版)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证方正富邦保险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变更程序执行。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具有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00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

      (1)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提供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股指期货合约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中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方正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中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将按1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对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分配给持有人。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将按1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获得新增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分配。场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将按1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获得新增场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的参考净值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本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数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折算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如本基金在定期折算基准日1个月内发生过不定期折算,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定期折算。

      8、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

      1、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中证保险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参考净值超出1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

      为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的份额数

      2)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与新增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

      ■

      3)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场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折算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2、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元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2)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1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新增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

      3)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份额折算原则: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折算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本基金可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未达到0.250元时提前进行不定期折算,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折算方式参照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时进行不定期折算的规则,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8)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计提部分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不足5万元的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补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方正富邦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上市交易;

      (29)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1)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9、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1)股指期货的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或过渡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一)作为指数基金存在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带来的跟踪误差;

      (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基金管理人的买入卖出时机选择;

      (10)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随之调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二)作为上市基金存在的风险

      1、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方正富邦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保险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方正富邦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保险B份额通过份额配对转换转为方正富邦保险份额并转托管至场外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基金份额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方正富邦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保险B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虽然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设计已将基金份额折溢价的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三)作为分级基金存在的风险

      1、分级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本基金存在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分级机制令两类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带来不同于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的风险:方正富邦保险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方正富邦保险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2、份额折算风险

      (1)本基金份额折算时,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可能发生变化,形成与之前所持基金份额组合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产生风险;

      (2)本基金份额折算时,场外份额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场内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剩余部分舍弃并计入基金资产。该尾差处理原则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从而产生风险;

      (3)当投资者通过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买卖基金份额时,可能无法赎回份额折算后新增的基金份额,从而产生风险。

      3、配对转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方正富邦保险份额与方正富邦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保险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方正富邦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保险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从而产生风险;该业务也可能出现暂停办理或申请无法确认的情形,从而产生风险。

      4、基金的收益分配风险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方正富邦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保险B份额实施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五)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正披露等欺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的方正富邦保险方正富邦保险方正富邦保险方正富邦保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果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运作出现终止,则在终止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下转3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