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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7版)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80%×沪深300指数+20%×中证国债指数

      第十部分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1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且未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5月6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15年3月31日。

      ■

      注:2011年度数据统计期间为2011年5月6日(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不满一年。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依据本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12月20日刊登的《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一、“重要提示”部分

      更新了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二、“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

      更新了公司董事、监事概况;更新了高级管理人员概况;更新了基金经理、投委会成员概况。

      三、“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

      对基金托管人的联系人、主要人员情况、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更新。

      四、“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更新了网上直销平台信息,并增加“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销售机构。

      五、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

      更新了“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数据内容取自本基金2015年第1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六、“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部分

      更新了基金投资业绩,数据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

      七、“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

      更新了通知服务的内容。

      八、“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

      以下为自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本基金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基金公告。

      ■

      ■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