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5-026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人民币0.10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5元;限售股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0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30日
●除息日:2015年7月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5年5月14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6月3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以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数31,82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1,828,000.00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非限售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0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0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30日
(二)除息日:2015年7月1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3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以下限售股股东中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巨圣投资有限公司、王凤林、管亚平、耿卫东、芮国洪、宋登强、廖平、郭武、石华辉、邢东辉、赵惠德、陈良、喻立忠、傅东文、华鹤荣、陈建文、朱红云、林秀敏、罗芳、李英豪、王长富、李树林、常玉林、郭东林、张龙清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复路1568号
联系电话:021-59869117
联系传真:021-59869117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5-027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6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复路1568号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石华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独立董事沈玉平先生、朱红军先生、邓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常玉林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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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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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姚毅、鄯颖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