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调查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信息披露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第一次特别授权发行H股之发行结果及股本变动情况暨调整2014年度每股现金红利的公告
  •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5年6月24日   按日期查找
    B6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65版:信息披露
    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第一次特别授权发行H股之发行结果及股本变动情况暨调整2014年度每股现金红利的公告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定于2015年6月29日起开始在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及直销柜台办理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本次开通的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及直销柜台申购的本公司所管理的以下基金:

      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740001);

      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代码:740101);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A类代码740601、B类代码 740602,A类和B类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0496);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1281);

      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

      二、适用投资者范围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已通过长安基金网上交易或直销柜台持有上述任一只基金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

      三、业务办理机构

      自2015年6月29日起,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及直销柜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四、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其中不低于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剩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2.对于实行级差申购费率(不同申购金额对应不同申购费率)的基金,以转入总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补差费用;如转入总金额对应转出基金申购费或转入基金申购费为固定费用时,申购补差费用视为0。

      3.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费率执行,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按照本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赎回费率按正常费率执行。

      4. 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转入基金财产所有。

      五、网上交易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

      1.本公司旗下基金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或转换时除外)。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3.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拟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拟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4.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5.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6.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基金转换,但某笔基金转换导致其在一个销售机构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该基金持有最低份额限制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7.目前,本公司旗下的开放式基金均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故投资者转入的基金份额将被自动记入前端收费模式下,且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之日起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

      8.交易确认: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9.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0. 如投资者申请全额转出其持有的长安货币基金余额时,本公司将自动结转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以折算转入基金份额。

      六、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有关规定。

      七、重要提示

      1、长安基金网上交易基金转换业务只能通过同一支付渠道(银行卡)进行。例如:使用农业银行卡认(申)购的基金在转入另一基金后,该转入基金必须依然是使用农业银行卡作为支付渠道的基金;使用其他银行卡及今后开通的支付银行卡进行基金转换的,同样适用上述同一支付渠道的规则。

      2、本公司新发售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3、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特此公告。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4日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6月24日

      为答谢广大客户长期以来给予的信任与支持,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禄基金”)协商一致,自2015年 6 月 26 日起,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众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通过众禄基金申(认)购、定投以下基金的投资者。

      二、适用基金

      ■

      三、活动内容

      自2015年6月26日起,我司旗下上述基金参与众禄基金申(认)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只限前端收费模式),各基金具体折扣费率及费率优惠活动期限以众禄基金活动公告为准。上述基金费率标准详见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优惠前申(认)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如本公司新增通过众禄基金销售的基金,则自该基金在众禄基金开放申(认)购、定投业务之日起,将同时参与众禄基金上述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折扣费率及费率优惠活动期限以众禄基金活动公告为准,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四、重要提示

      1、本优惠活动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认)购期的基金的前端申(认)购、定投手续费,不包括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手续费。上述费率优惠活动的解释权归众禄基金所有,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则及流程以众禄基金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2、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投资者通过众禄基金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时申购业务将可能受到影响,请投资者详阅相关公告的规定。

      3、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4、上述基金原申(认)购费率标准请参见本公司网站发布的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以及相关公告。

      五、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changan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免长途话费)

      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站:www.zlfund.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