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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82版)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认为上述事项对中航飞机的日常经营、管理、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差,对该证券的投资按照指数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航天通信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通信”)于2014年9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12号),根据处罚决定:(1)2013年12月,航天通信子公司易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伪造虚假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入库单、出库单、验收单等单据以及通过与浙江元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资金循环,虚构对浙江元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交易,使航天通信2013年度虚增营业收入45,556,515.18元,虚增营业成本36,854,624.37元,虚增管理费用3,515,576.92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5,186,313.89元,虚增净利润4,408,366.81元;(2)航天通信2012年度向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销售煤炭业务,从交易实质看,属于代理业务,应按净额确认收入。航天通信却按照总额法确认,导致2012年度多确认收入132,025,836.30元,多确认成本132,025,836.30元。公司2013年度对上海建顺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禾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属于代理业务,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公司按照总额法确认145,060,780.36元,多确认成本145,060,780.36元。浙江证监据责令公司对2012年和2013年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并披露,同时应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2014年9月30日,公司发布《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司针对上述事项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整2012年度、2013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认为上述事项暴露出公司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存在一定问题,但涉及的净利润金额较小,对航天通信的日常经营、管理、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差,对该证券的投资按照指数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它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6)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其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

      注1: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国防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注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13日生效;

      注3:本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计算),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供应商。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随投资者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1年为365日):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0.50%,不按持有期限设置分段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管理人原公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明确了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和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2、对“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3、对“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4、对“五、相关服务机构”内容进行了更新。

      5、对“八、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内容进行了更新。

      6、 对“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7、对“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8、对“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9、对“十三、基金的投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10、新增了“十四、基金的业绩”的相关内容。

      11、对“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12、对“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内容进行了更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