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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5-051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5年5月14日,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5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6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方案内容:

      本次分配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311,491,35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含税),税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8,034,221.68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55元,QFII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1元。

      (四)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55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本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公司限售股,公司将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代扣代缴所得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1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1元。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81元。

      5、对于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

      (二)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3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 本公司股东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二) 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9元,按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1元。如该类股东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

      1、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

      2、向公司出具的经合法签署的该股东已就本次利润分配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文件。

      3、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现金红利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0.009元。上述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公司,如未能按时送达,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六、有关咨询办法

      (一) 咨询部门: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二) 咨询地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668号 邮政编码:830000

      (三) 咨询电话:0991-4552701

      (四) 传真:0991-4815090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