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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5-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公告编号:临2015-039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建设工程施工款、垫资利息、律师代理费共计35,928,480.00元及相应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四环药业空港基地办公楼工程款付款协议》(以下简称“《付款协议》”)纠纷案涉及的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果公司收回该项建设工程施工款等款项、费用,则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源公司因《付款协议》纠纷于2015年2月9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一) 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天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

      被告一: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临空二路1号

      被告二: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京密路南法信段8号

      被告三:北京盈投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建设工程施工款31,528,480.00元、垫资利息4,000,00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35,928,48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41,528,480.00元为基数,按日支付万分之五,自2014年3月1日始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余款为止)。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一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顺义法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了天源公司的民事诉讼请求。

      上述诉讼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具体进展情况

      顺义法院受理后,向上述三被告送达了起诉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告一、被告二已签收顺义法院送达的起诉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被告三的起诉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一直未予签收,经顺义法院及天源公司至被告三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现场核实确认,其住所无人员办公,故起诉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无法送达。

      另外,被告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审理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本案应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一提出的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顺义法院经审查后出具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顺民出字第04124号),主要内容为:

      经审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诉建设工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属本院管辖区域。关于受案标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天源公司应诉情况

      由于无法将起诉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送达至被告三,为加快诉讼进度,尽快开庭审理,及时回收建设工程施工款等相关款项,维护公司利益,经天源公司向顺义法院申请,暂时撤销对被告三的起诉,先期起诉被告一和被告二,调整后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建设工程施工款31,528,480.00元、垫资利息4,000,00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35,928,48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41,528,480.00元为基数,按日支付万分之五,自2014年3月1日始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余款为止)。

      3.判令被告二对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一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对控股子公司天源公司《付款协议》纠纷案涉及的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果公司收回该项建设工程施工款等款项、费用,则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销诉讼对象申请书》

      (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顺民出字第04124号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