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1版)
2014年1月份,银行新增贷款高达1.32万亿元,但实体企业存款减少2.44万亿元,引致流动性的系统性紧张。主要成因在于,新增贷款和实体企业的大量活期存款被用于缴纳税收。这种用银行贷款缴纳到期税收的情形,在经济运行中时有发生;其三,财政机制的内部矛盾向金融转嫁。地方政府事权与财力的不匹配由来已久。为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政府以各种方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由此引致地方政府债务高企。但在集中财政的体制下,中央财政对此忧心忡忡。2010年以来的清理地方政府债务,目的在于理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成为清理的主要操作对象;其四,缺乏机制协调的工具。国债是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相协调的一个主要工具。但我国的国债发行过于注重财政政策的收支要求,严重忽视货币政策的运作要求。虽然人民银行试图以发行央行票据来满足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发展要求,但其数额和效果远低于国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强调:要“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但迄今国债的期限结构和发行规模均难以满足这方面的要求;其五,部门利益强化了不协调。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均有各自的职能和责任,为了履行职能的方便,各方努力扩展权限,由此引致不协调事件屡屡发生,其中,一些情形给宏观经济调控和经济金融运行带来了严重后果。一个突出现象是,2003年以后,随着外汇流入的激增,人民银行运用各种方式对冲外汇占款,使得人民银行的资产80%以上用于海外配置(美联储的资产90%以上在美国国内配置)。在运用资产进行货币政策操作的能力严重降低的背景下,人民银行只得不断采取行政机制(包括新增贷款、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款基准利率等)进行调控。如果将这些外汇资产区分为外汇储备资产和外汇投资资产,则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调控机制就将大为改观。其六,缺乏日常性协调机制的安排。财政与货币当局构建日常协调沟通机制,对于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至关重要,但我国迄今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日常性政策协调机制。在每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下一年宏观经济政策总基调之后,实际上两大政策部门就基本陷入了“各自为战”的运作格局。
第三,期限很不匹配。在经济金融运行中,不论是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都有着众多“相机抉择”之事,但我国在这方面过于注重当期问题的应对,常常忽视二者的“内在稳定器”功能发挥,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事务性工作中,缺乏对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在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过程中的具体安排。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在制定五年规划中,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基本上处于“各说各的”的境地,缺少协调配合的具体考虑和举措。
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理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应注重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以深化改革为契机,消解两大政策的内部阻滞。首先,无论是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都应该在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加以完善,避免再次出现“计划体制复归”的倾向,减少行政机制的运用。其次,要高度重视二者各自的内部协调问题,如财政政策必须要解决支出政策与税收政策的经常性不协调,改变赤字政策、债务政策与巨额国库现金管理低效并存的局面,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货币政策应在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基础上构建央行基准利率体系,推进运用行政机制的直接调控向运用市场机制的间接调控转变,避免出现多重目标或政策效果的冲突。最后,准确界定和把握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各自功能,在运用货币政策调控好需求总量的背景下,应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在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提升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功能,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主动性。
第二,以制定“十三五”规划为契机,提高包括“内在稳定器”在内的制度化协调程度。应逐渐改变两大政策协调中过于追求短期化目标倾向,通过制度化的“顶层设计”,为两大政策的协调创建中长期可持续的基础框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制度优化包含一系列内容,其中,构建高效的国库现金管理机制,既有利于提高公共部门现金管理效率,也有利于央行更好地应对政府存款对基础货币的冲击;国债发行的期限和规模协调,既有利于国库资金的运作,也有利于央行公开市场业务的调控功能发挥;财政政策的内在稳定器(如累进税制度、失业补助和其他福利支付等),既有利于调整结构,也有利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在制定“十三五”规划中,应着力进行这些方面的机制设计。
第三,以构建日常性协调机制为抓手,推进两大政策的各项机制协调。在海外,为了提高两大政策协调效率,美、英、德、日等诸多国家都建立了政策部门间的专门协商机制。在我国,为了进一步完善两大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应考虑建立更加明晰的政策磋商机制。例如,设立专门的财政货币政策协调委员会,由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组成,同时,建立司局级的日常信息沟通、工作交流和政策研讨的机制,协调短期和中长期政策目标,进行短期政策工具选择的动态协调,评价政策工具的效果,对特殊性或突发性事件处理的政策协调等。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