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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情况进展公告
    2015-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98 证券简称:汉缆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3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情况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根据公司目前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况以及公司2015年的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为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电缆”)、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电缆”)提供不超过1.4亿元人民币的担保。

      2015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于2015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了《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024。

      根据公司近期签署的有关对外担保协议情况,公司对上述对外担保前期公告事项进行后续披露。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为焦作电缆提供担保,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于2015年6月24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的重要事项如下:

      甲方: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鉴于乙方为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一)(二)(四)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于债务人在 2015 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第一条 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一、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金)、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

      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

      二、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第六条 保证责任

      一、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全部支付应付款项,应自逾期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应付款项之日止,根据迟延付款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形下,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与上述违约金之和不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为限。

      二、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三、如果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低于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四、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八条其他条款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壹种方式解决: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