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疆富远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0979 证券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临2015-032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疆富远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疆富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富远”,公司持有其53.2%的股权)于2015年1月25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富蕴法院”)签发的【(2015)富民初字第00080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新疆富远股东清远市连上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上电力”)和清远市金森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森源”),就与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投资包干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的投资包干的建设内容、对公司及新疆富远的收益保证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向富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相关协议及条款无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疆富远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5-01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疆富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富蕴法院审查,并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签发【(2015)富民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如下:
“原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富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收到【(2015)富民初字第80号】和【(2015)富民初字第80-1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疆富远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临2015-015)》。
2015年6月23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阿勒泰中院”)【(2015)阿中立终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连上电力与金森源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富蕴法院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向阿勒泰中院提起上诉,阿勒泰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阿勒泰中院审查认为,该案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额达8.1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30日下发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案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上诉人清远市连上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清远市金森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备查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中立终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600979 证券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临2015-033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所持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接到控股股东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36,209,8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97%,以下简称“爱众集团”)通知,爱众集团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的无限售流通股18,000,000股已于2015年6月18日全部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解除质押的相关手续。
截止本公告日,爱众集团仍累计质押公司股份3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5%。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