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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9 证券简称:中金黄金 公告编号:2015-020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1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实际现金红利0.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实际现金红利0.009元;通过“沪港通”购买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现金红利0.009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30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日

      一、通过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15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劵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943,228,7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432,287.97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0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09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1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30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日

      四、分配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事务部

      2.咨询电话:010-56353905

      特此公告。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