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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答谢广大客户长期以来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经与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基金”)协商一致,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旗下基金参加天天基金的费率优惠活动。现将具体费率优惠情况公告如下:

      一、费率优惠活动

      1、费率优惠内容

      自2015年6月25日起,投资者通过天天基金申(认)购本公司旗下基金,具体折扣费率以天天基金活动为准。基金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费率优惠期限内,如本公司新增通过天天基金代销的基金产品,则自该基金产品开放申(认)购当日起,将同时开通该基金上述优惠活动。

      2、费率优惠期限

      以天天基金官方网站所示公告为准。

      二、重要提示

      1、本优惠活动仅适用于我司产品在天天基金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产品的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及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基金认购费。

      2、本优惠活动仅适用于我司产品在天天基金申(认)购业务的手续费,不包括基金赎回、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手续费。

      3、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天天基金所有,有关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前述代销机构的有关公告。

      4、费率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流程以天天基金的规定为准。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5日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6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本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即2015年6月19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注:选择现金红利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 2015年7月1日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当日及以后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

      (2)对于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光大保德信客户服务热线确认分红方式(开通光大保德信网上交易的客户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修改)。凡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投资者请务必在2015年6月29日前办理变更手续。2015年6月29日及以后申请办理分红方式修改的客户,修改后的分红方式将在下一次分红中生效。

      (4)权益登记日当天,注册登记人不接受投资者申请办理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特殊业务。

      (5)根据《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epf.com.cn;

      (7)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202-888;

      (8)本基金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9)分红提示

      因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因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5日

      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已于2015年6月19日24时截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此次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期限为 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9日24时止。2015年6月23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 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31,158,596.70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1.72%,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此次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通讯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31,151,895.34份,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99.98%;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5,681.71份,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0.02%;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0.00份,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0.00%。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超过三分之二,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具体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5年6月2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说明,本基金将从2015年6月26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2、《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5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5)沪静证经字第2534号

      申请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玲玲于二○一五年六月四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终止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统计过程进行公证。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管理人,为终止该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终止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体分别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二○一五年六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取得了有关授权\征集了表决票;

      4、申请人对上述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所取得的表决票进行统计,结果为: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60246532.23份,出席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31158596.70份,占该基金总份额的51.72%,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1151895.34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99.98%;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5681.71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02%;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本公证员及公证员高淑娟在上海市延安东路二二二号外滩中心大厦四十八层出席了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齐虹、管江、王永万对截止至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二十四时的授权、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韩中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律师陈颖华、陆奇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的过程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公证员: 陈思清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