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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中证全指运输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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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中证全指运输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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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中证全指运输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天弘中证全指运输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282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3、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4、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5、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1554,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1555。

      6、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仅含直销网点)进行公开发售。

      7、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6月29日止。

      8、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

      10、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1、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1日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或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或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15年6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天弘中证全指运输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83571789、400-710-9999咨询购买事宜。

      15、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收益品种。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天弘中证全指运输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1554,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1555。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对象

      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系统(仅含直销网点)公开发售。

      (八)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九)认购申请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1日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或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或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十)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6月29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1%,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1%)=99,900.1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元

      认购份额 =(99,900.10+50)/1.00 = 99,950.10 份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00)/1.00=10,005.00份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认购限制

      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

      (七)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直销网点)

      2、如在募集期间对销售机构进行调整,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办理个人投资者的申请预录入)。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开户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加盖公章的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及银行受理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及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预留印鉴卡;

      (5)填妥的加盖公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通过传真办理开户的机构还需提供填妥的加盖公章的《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的机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和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预留印鉴卡;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1)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087760

      开户行交换号:02020112

      联行号:2020101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截止,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8日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9

      联系人:童建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电话:0755-26951111

      联系人:秦湘

      (三)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thfund.com.cn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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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