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5-013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3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8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日
●除息日:2015年7月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5年5月11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5年5月12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二、利润分配方案
1、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A股总股本99,17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2,975.28万元。
2、发放年度:2014年度
3、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3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85元。在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向其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R日):2015年7月1日
2、除息日(R+1日):2015年7月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R+1日):2015年7月2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全体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0-86157378
联系传真:0510-86017708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集中区那巷路8号(214422)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七、备查文件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