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85 证券简称:武汉中商 公告编号:临2015-011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及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6月25日(星期四)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24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中商广场写字楼47楼会议室(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号)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郝健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合称“股
东”)为7人,代表股份1043092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5208%(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为6人,代表股份8317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311%);
其中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5人,代表股份1042059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479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人,代表股份10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11%;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票104309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该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表决通过。
2、《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票104309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该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表决通过。
3、《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票104309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该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表决通过。
4、《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票104309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该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表决通过。
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831703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票104309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该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表决通过。
6、《公司关于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票104309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该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表决通过。
7、《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票104259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1%; 反对票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弃权票0股。该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781703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82%;反对票500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18%;弃权票0股。
8、《公司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票104309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该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表决通过。
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831703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大会上做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顾恺、林玲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