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意向书》更正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博敏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经公司进一步研究并与中介各方进行沟通后,公司决定对发行安排进行调整,主要为将初步询价日变更为6月29日(T-4日)至6月30日(T-3日)。具体更正内容如下:
《博敏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之“第三节、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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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内容更正外,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5日
《博敏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摘要》更正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博敏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经公司进一步研究并与中介各方进行沟通后,公司决定对发行安排进行调整,主要为将初步询价日变更为6月29日(T-4日)至6月30日(T-3日)。具体更正内容如下:
《博敏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六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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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内容更正外,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5日
《博敏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
推介公告》更正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博敏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经公司进一步研究并与中介各方进行沟通后,公司决定对发行安排进行调整,主要为将初步询价日变更为6月29日(T-4日)至6月30日(T-3日)。更正后具体内容以黑体加粗显示如下:
(一)“重点提示”之“4”
本次询价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T-3日)。
(二)“一、6”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6月29日(T-4日)至2015年6月30日(T-3日),通过申购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每个交易日的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申购平台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三)“二、(一)1、3、4”
1、已在2015年6月26日(T-5日)12:00前按照《备案管理细则》在证券业协会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系统电子平台重新备案并补充相关资料。
3、在2015年6月25日(T-6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的沪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超过1,000万元。
4、若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则须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5年6月26日(T-5日)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
(四) “二、(二)2、(2)”
发送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2015年6月26日(T-5日)12:00前,其他机构/个人投资者请将《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excel版)的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发送至ipo6@guosen.com.cn。发送邮件时请务必按要求注明“IPO项目名称-类型-名称”。例如:其他机构投资者标注“博敏电子-机构-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标注“博敏电子-个人-XX”;邮件是否收到请以邮箱回执为准。
(五)“二、(二)2、(3)”
邮寄盖章原件版:请将盖章原件在2015年6月30日(T-3日)12:00前邮寄至: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0楼资本市场部,邮编518001。确认电话0755-22940062。
(六)“二、(三)、3、(1)”
发送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2015年6月26日(T-5日)12:00前,请将上述文件发送至ipo6@guosen.com.cn。发送邮件时请务必按要求注明“IPO项目名称-类型-名称”。例如:其他机构投资者标注“博敏电子-机构-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邮件是否收到请以邮箱回执为准。
(七)“二、(三)、3、(2)”
邮寄盖章原件版:请将盖章原件在2015年6月30日(T-3日)12:00前邮寄至: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0楼资本市场部,邮编518001。确认电话0755-22940062。
8、 “二、(五)、4”
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15年6月25日(T-6日)至询价截止日2015年6月30日(T-3日)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755-22940052。投资者不得询问超出招股意向书和相关发行公告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涉及发行价格或报价的相关信息。
9、 “八、1” 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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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内容更正外,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