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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50版)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持仓比例,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对宏观经济趋势、政策以及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以及对成长型股票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基本面研究及上市公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六)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后,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根据投资的需要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3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本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为本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3)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开会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成立日期:2005年8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消费服务类行业的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消费服务类行业的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80%-95%;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1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根据投资的需要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2012 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26号文批准募集。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9月25日至2012年11月2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并于2012 年11月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具体募集情况如下: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300,448,538.13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300,448,538.13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89,375.78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89,375.78 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2年11月7日全额划入该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该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00,537,913.91份。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F、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f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2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服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手续,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后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即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五)基金转换业务

      在条件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转换业务服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错误!超链接引用无效。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所在地,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或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中国证监会准予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三)《交银施罗德沪深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交银施罗德沪深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八)关于申请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