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神股份”或“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老股转让、限售期、定价方式、回拨机制、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申购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发行人所在行业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代码C26,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定价的市盈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9,0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足,公司将自筹解决资金缺口。
重要提示
1、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9,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64号文核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井神股份”,股票代码为“603299” ,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简称为“井神申购”,代码为“732299”。
2、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9,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6.09%。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6,3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7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30.00%。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市值的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和西南证券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西南证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 至 15:00。关于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快速导航—IPO 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网下 IPO 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15 年6月29日(T-6日)的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西南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安排”。
只有符合西南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 2015 年7月 6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5 年7月3日(T-2日)刊登的《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15 年6月30日(T-5 日)及7月1日(T-4日)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欲参与网下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在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配售对象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应不少于500万股,必须为 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 6,3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报价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 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报价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均相同,则按照报价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
8、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9、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5 年7月6日(T-1 日)和 2015 年7月7日(T 日)9:30 至 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及缴款。 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2、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为 2015 年7月7日(T 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在 2015 年7月 3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符合《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2014 年修订)所规定的投资者。网上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 2015 年7月6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五、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六、网下配售原则”。
1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西南证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6、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 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6月26日(T-7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4 年修订)可于上交所网站查询。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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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T日为网上发行申购日;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2)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网下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 A 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 A 股投资经验。 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5 年6月26日(T-7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7日)持有沪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 1000 万元(含)以上。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6、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⑧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15 年6 月29日(T-6日)12:00 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已开通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符合西南证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须向西南证券提交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
1、提交材料: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提供任何核查文件;除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需提交“承诺函”和“关联关系核查表”。
(2)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如为资产管理计划,还需同时提供产品合同或募集说明书;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如为非公募产品或为结构化产品,还需同时提供 “配售对象出资信息表”;同时属于上述情形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则应分别同时提供全部相应资料。
(3)属于私募基金性质的投资者还需同时提供有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承诺函、关联关系核查表和配售对象出资信息表可通过西南证券网站(http://www.swsc.com.cn)首页右侧“业务公告”栏目下载。
2、提交时间:投资者须于 2015 年6 月29日(T-6日)15:00 前将承诺函、关联关系核查表、配售对象出资信息表、产品合同或募集说明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加盖公章后扫描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西南证券资本市场部指定邮箱(zbsc@swsc.com.cn)。电子邮件主题格式为“投资者全称+投资者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发行人简称”。如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请在 9:30-16:30 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为:010-88091112,88091113。原件须在 2015 年7月2日(T-3日)12:00 前送达西南证券资本市场部。邮寄地址为:北京市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4层西南证券资本市场部,邮编:100033。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经审查属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主承销商将其排除在可以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范围之外。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 2015 年6月29日(T-6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并成为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2、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6月30日(T-5日)和2015年7月1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西南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5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5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6,300万股。
4、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15 年6月29日(T-6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的;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经审查不符合西南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4)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5)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6,3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报价;
(6)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5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则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7)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报价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 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报价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均相同,则按照报价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 10 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 10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五、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5年7月7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5年7月8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50 倍以上但低于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 100 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5年7月9日(T+2日)在《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六、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西南证券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西南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缴款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 A 类投资者;
(2)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B 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C 类投资者;
(3)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40%、20%分别优先向 A 类、B 类配售;若 A 类、B 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将剩余部分配售给C类;
(4)当由于向 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网下发行数量的 20%而使得 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 A 类投资者时,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7、零股的处理原则
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主承销商配售给获配数量最大的投资者;若获配数量相同,则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配售给申报时间早的投资者;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则以投资者申购时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中记录先后顺序为准。
七、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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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6日
保荐人 (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