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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333 证券简称:美的集团 公告编号:2015-043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69号)核准,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5,000,000股,发行价格为22.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210,55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直接费用等发行费用人民币7,006,771.6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203,543,228.39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6月15日出具《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3-59号)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滘支行(以下简称“顺德农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顺德农商行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三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甲方为公司,乙方为顺德农商行,丙方为中信证券,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110100069254550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劲松、吴红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按照孰低原则超过5,000万元、专户总额的20%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