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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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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真视通 股票代码:002771

      Beijing Transtrue Technology Inc.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9号10层1002号[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视通”、“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6,00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2,0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000万股,均为流通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小周和王国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任职期间内,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瑞良、马亚、吴岚、马东杰、杨波、肖云、罗继青、李拥军、赵刚(已离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任职期间内,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除上述股东外,金石投资、华兴瑞投资及公司其他2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小周和王国红、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瑞良、马亚、吴岚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肖云、罗继青、李拥军同时承诺:如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15年12月2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小周和王国红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陈瑞良、马亚、吴岚同时承诺:其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当年解除锁定股份数量的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锁定期满两年后其将以任意价格自由减持。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持股5%以上的股东金石投资同时承诺:其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两年内逐步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等因素,按顺序采取下列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相关议案。并于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股份回购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将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回购股份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每年总计不超过50%。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小周及王国红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其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下列条件发生时,其必须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格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如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其增持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

      其承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但每年度累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薪酬(税后)与上一年度取得现金分红所得(税后)的总和;且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小周及王国红承诺将不出现下列情形:(1)对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其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其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其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3)其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此外,胡小周及王国红承诺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稳定股价承诺承担连带责任。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其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其将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格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如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其增持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

      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上年度薪酬(税后)总和的30%,但不超过上年度的薪酬总和(税后)。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不会出现下列情形:

      (1)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其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其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其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3)其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四)稳定股价方案的保障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承诺情形时应:(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公司有权将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其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司可将与其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对于应当截留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按时足额截留,否则,其应当向中小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中小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时,公司有权将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其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本预案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及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公开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本公司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在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则:(1)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2)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3)本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相应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用于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小周及王国红承诺: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其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其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并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在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若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其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则:(1)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上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起30日内,其自愿同意公司停止发放本人的全部薪酬、津贴,直至履行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赔偿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所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致同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其他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小周、王国红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胡小周、王国红承诺:

      “一、除股份公司外,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对任何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二、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对任何与股份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三、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四、本人将不利用对股份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五、若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本人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上述‘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股份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二)控股股东关于承担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小周、王国红已出具承诺:如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完成日之前未足额、按时为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导致发行人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要求补缴相关费用、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他方索赔的,其二人将共同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无条件补足发行人应缴差额并承担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如其二人违反上述承诺时,发行人有权将其二人因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补偿的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二人履行相关承诺;如其二人在截留六个月后仍未履行承诺义务,则发行人可将上述已截留的现金分红用于补足相关应缴差额并赔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其二人承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真视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93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配售2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1,800万股,发行价格为12.78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30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真视通”,股票代码“002771”;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2,00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6月29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6月29日

      3、股票简称:真视通

      4、股票代码:002771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0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7、8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公司直接股东均为法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胡小周和王国红。两人合计持有公司27,405,660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45.6761%,占发行后总股本的34.2571%。除本公司外,胡小周、王国红不存在投资其他企业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34,063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2,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其中,网下向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数量为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1,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2.78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1、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投资者配售200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1,800万股。

      本次发行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384,00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9,574,284,500股,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1,197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公告》和《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的发行规模进行调节。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1,920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532倍。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账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5,560.00万元。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6月2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15)第110ZC0277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797.25万元,具体构成如下表。

      ■

      每股发行费用为1.90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为21,762.75万元。

      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为0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09元。(按照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56元(每股收益按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2年、2013年及2014年的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2015年一季度的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2014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24,104.03万元,净利润为2,539.4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338.95万元。根据目前的业务开展状况,公司预计2015年上半年与2014上半年相比,营业收入增长0%至15%,净利润同比增长0%至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变动幅度为0%至8%。

      上述利润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公司预计2015年上半年验收的在施项目金额增加,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自2015年6月10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政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保荐代表人:李慧红、陈光明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888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民生证券的推荐意见如下:

      本保荐机构认为,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民生证券愿意推荐真视通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6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二〇一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