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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9版)

      ■

      ■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5月16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年。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 个月。建仓期满,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本基金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B 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

      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主要人员情况等信息。

      2、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3、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的信息。

      4、在“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基金的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

      5、在“十、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基金截至2015年3月31日的基金的业绩。

      6、在“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的相关内容。

      7、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增加了本次更新内容期间的历次公告。

      8、在“附件二、基金合同摘要”部分,增加了托管协议中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上述内容仅为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投资人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可登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