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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470 证券简称:日机密封 公告编号:2015-008

      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无增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6月26日(星期五)9:3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科西四路八号主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开通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5日15:00至2015年6月26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其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9 人,代表股份 33,17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2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1 人,代表股份 32,181,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3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997,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87% 。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15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99.93%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7% 。

      其中,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外,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33,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 ;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2,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 。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0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99.71%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29% 。

      其中,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外,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58,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 ;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97,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 。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0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99.71%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29% 。

      其中,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外,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58,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 ;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7,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 。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0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99.71%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29% 。

      其中,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外,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58,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 ;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7,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 。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制的《审计报告》列示,公司(仅指母公司)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88,744,015.58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实现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8,874,401.56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79,223,027.70元、减去2014年分配2013年度现金股利20,000,000.00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39,092,641.72元。按照母公司和合并未分配利润孰低原则,2014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确定为不超过239,092,641.72元。

      公司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5,334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4,003,000.00元(含税),母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215,089,641.72元结转以后年度。另外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分配方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时间内完成派发。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性意见。

      (五)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2015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0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99.71%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29% 。

      其中,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外,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58,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 ;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7,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 。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性意见。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审计机构选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0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99.71%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29%。

      其中,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外,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58,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 ;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7,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 。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聘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性意见。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上市后<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0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99.71%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29% 。

      其中,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外,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58,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 ;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7,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

      本项为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修改上市后《公司章程》,修改对比如下表。

      ■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 蔡丽、张树 两名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