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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49版)
    2015-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9版)

      2、基金运作概要

      (1)基金合同生效后,国泰新汽车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新汽车A份额与新汽车B份额可分别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2)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与国泰新汽车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3)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的国泰新汽车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国泰新汽车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配对转换原则进行操作。

      (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及不定期份额折算。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外,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变,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份额配比不变。

      (5)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因折算而新增的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按照1:1 的比例分拆为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

      3、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则

      在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原则对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新汽车A份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扣除掉国泰新汽车份额对应的净资产部分后剩余的净资产将优先确保所有新汽车A份额的本金及新汽车A份额的约定收益;新汽车B份额为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扣除掉国泰新汽车份额对应的净资产部分后剩余的净资产在优先确保所有新汽车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将记为新汽车B份额的净资产。

      在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存续期内,本基金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则如下:

      (1)新汽车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其中,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日次日(含)至第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若届时无法获得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基金管理人将选择其他具有市场代表性的利率作为计算基准,并据此约定新汽车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汽车A份额的约定日单利收益率为新汽车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以365。

      新汽车A份额的约定收益,自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日次日(含)起至第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含)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以1.0000元为基准,采用新汽车A份额约定日单利收益率累计计算。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收益或本金安全,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2)本基金1份新汽车A份额与1份新汽车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份额组合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等于2份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后,根据上述关系,计算出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4)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按照上述原则计算出来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假设:

      ■日为计算日,■日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为■日新汽车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截至■日新汽车A份额的应计收益天数,则■=min{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日次日(含该日)至@日(含该日)的实际天数;最近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含该日)至■日(含该日)的实际天数}。

      则:

      ■

      其中,■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本基金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价值,■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日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5、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类别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四)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策略

      1、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考虑信用等级、债券期限结构、分散化投资、行业分布等因素,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把握市场交易机会。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风险收益。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投资于权证的投资限制如下:

      ①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③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①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③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⑤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发布,以沪深A股市场属于整车、电池材料、上游材料、电机电控和充电桩等新能源产业链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空间,根据市值和成交金额综合排名,选出50只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股。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可以反映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整体运行情况。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跟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分别为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其中国泰新汽车份额为普通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份额,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新汽车A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低;新汽车B份额采用了杠杆式的结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

      7、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五)转型后基金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证券/期货账户的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除外)。计算方法如下:

      H= 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对上述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进行变更,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法。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转型后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分级份额存续期间暂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本基金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的运作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相应修改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等,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份额折算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外,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变。

      1、定期份额折算

      在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的12月15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的12月15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不足6个月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前3个月内发生过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若基金管理人在前述情况下决定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性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对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进行调整,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予以相应修改,且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新汽车A份额和国泰新汽车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个会计年度进行1次(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除外)。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1)每个会计年度的12月15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在该日对新汽车A份额进行约定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相应的进行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2)折算前的新汽车A份额持有人,以新汽车A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本金1.0000元部分,获得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新汽车A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

      3)折算前的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每2份国泰新汽车份额,按1份新汽车A份额的份额分配,获得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场外国泰新汽车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折算不改变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4)折算不改变新汽车B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数量不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1)新汽车A份额

      ■

      新汽车A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数为:

      ■

      其中: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新汽车A份额的份额数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新汽车A份额的份额数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新汽车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国泰新汽车份额

      ■

      折算后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数为:

      ■

      其中: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数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0元时以及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时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0元时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0元,基金管理人应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国泰新汽车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①折算前的新汽车A份额持有人,以新汽车A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本金1.0000元部分,获得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新汽车A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新汽车A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

      ②折算前的新汽车B份额持有人,以新汽车B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本金1.0000元部分,获得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新汽车B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新汽车B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

      ③折算前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增加。持有场外国泰新汽车份额的持有人将折算增加场外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的持有人将折算增加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①新汽车A份额

      ■

      ■

      折算后新汽车A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数为:

      ■

      其中:

      ■

      其中:

      ■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时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基金管理人应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国泰新汽车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①折算不改变新汽车B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国泰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②新汽车A份额与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不变;

      ③折算不改变新汽车A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新汽车A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折算调整,相应折算增加国泰新汽车份额;

      ④折算不改变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①新汽车B份额

      ■

      其中:

      ■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特殊情况的处理

      若在某一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4、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调整上述规则,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予以相应修改,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终止运作

      1、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类别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

      (1)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折算基准日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折算基准日为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即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折算方式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按届时各自基金份额净值与国泰新汽车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国泰新汽车份额。

      (3)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

      (4)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全部折算为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后,本基金转型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5)份额折算的公告

      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转型后基金的特定申购期申购

      1、特定申购期

      本基金的特定申购期为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该期间只开放特定申购期申购,不开放赎回业务。

      2、特定申购期申购

      本基金特定申购期申购与日常申购相比,不同点是对于特定申购期申购的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如转型折算则以折算后份额计),在特定申购期结束后的第2个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结构按照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新汽车A 份额与新汽车B 份额,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日常申购的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分拆业务申请并经确认后,方可分拆为新汽车A 份额与新汽车B 份额。

      本基金特定申购期申购的场所、申购的原则、申购的程序、申购的数量限制、申购的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等业务规则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

      (十)转型后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只上市交易。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国泰新汽车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特定申购期结束之日起不超过30日开始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特定申购期结束之日起不超过30日开始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国泰新汽车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国泰新汽车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国泰新汽车份额以金额申请,赎回国泰新汽车份额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国泰新汽车份额进行处理时,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对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国泰新汽车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场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申购费),场外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国泰新汽车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国泰新汽车份额不足100.00份,则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国泰新汽车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0%,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0%,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

      注:1年=365天。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包括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国泰新汽车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0、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11、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1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3、基金份额的转让(下转5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