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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股票简称:金诚信 股票代码:603979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水源西路28号院1号楼101室)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信”、“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金诚信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金诚信集团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先成、王慈成、王友成、王亦成、王意成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公司股东鹰潭金诚、鹰潭金信分别承诺:自金诚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金诚信股份,也不由金诚信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公司股东刘文成、路广章、强国峰分别承诺:自金诚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诚信股份,也不由金诚信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承诺:自金诚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金诚信股份,也不由金诚信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公司股东北京赛富祥睿、杭州联创、北京星河成长、上海联创分别承诺:自金诚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中心(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金诚信股份,也不由金诚信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先成、李占民、王慈成、王友成、谭金胜、郭大地、张俊、李红辉、方水平、龚清田、尹师州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刘淑华承诺:自金诚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金诚信收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金诚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个月内(含第三十个月)离职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三十一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内离职的,本人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安排如下:
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履行完毕相关审批手续后,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
(4)若因公司蓄意提供虚假、误导性资料或对相关信息进行刻意隐瞒等原因导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上述机构因此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将依法赔偿上述机构损失。
2、控股股东金诚信集团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金诚信集团将依法购回已公开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具体安排如下:
金诚信集团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回方案,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若金诚信集团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金诚信集团将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金诚信集团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
3、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
(三)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公开承诺,如发生未实际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公司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提供赔偿保障。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金诚信集团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发生未实际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或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如因金诚信集团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如金诚信集团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金诚信集团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金诚信集团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3、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先成、王慈成、王友成、王亦成、王意成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如发生未实际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如果因王先成、王慈成、王友成、王亦成、王意成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王先成、王慈成、王友成、王亦成、王意成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发生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承诺未实际履行30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30日内,自愿将上一年度各自从发行人、控股股东处所领取的全部薪金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四)股价稳定预案
1、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时,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按照下述规定启动并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2、稳定股价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司制定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可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的股票;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③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④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条件
①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实施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本次为稳定股价所增持的股份。
③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实施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一年度从公司、控股股东处领取的税后收入的三分之一,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本次为稳定股价所增持的股份。
(3)股价稳定措施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股价稳定措施履行完毕,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股价稳定措施的再度触发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自第121日起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继续按照前述承诺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董事会需另行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出现。
3、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若控股股东未依照股价稳定方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届满后,公司有权暂扣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款项,直至控股股东履行股价稳定义务。
(2)若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依照股价稳定方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届满后,公司、控股股东有权暂扣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控股股东处领取的收入,直至该等人员履行股价稳定义务。
(五)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金诚信集团、北京赛富祥睿、杭州联创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金诚信集团承诺如下:
(1)减持意向:金诚信集团将长期持有金诚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在不失去控股地位及不违反相关承诺前提下,存在有限减持的可能性: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的第1年,减持额度将不超过金诚信集团届时所持金诚信股份总数的10%;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的第2年,减持额度将不超过金诚信集团届时所持金诚信股份总数的15%;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金诚信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4)减持程序: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金诚信,并由金诚信及时予以公告,自金诚信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金诚信股份;
(5)限制措施: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金诚信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本公司股东北京赛富祥睿、杭州联创分别承诺如下:
(1)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北京赛富祥睿、杭州联创所持有股份锁定期满后,将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金诚信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程序:在北京赛富祥睿、杭州联创仍持股5%以上时,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金诚信,并由金诚信及时予以公告,自金诚信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金诚信股份。
(六)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和承诺
5、中介机构承诺
中信证券承诺:中信证券为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中信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信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枫承诺:本所为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汇承诺:本所为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保荐机构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发行人已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前的全体股东、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及其约束措施。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作出的上述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三、发行人律师对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的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的责任主体作出相关承诺时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有效。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82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82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6月30日
3、股票简称:金诚信
4、股票代码:603979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37,50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9,5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资金申购发行的9,5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15年6月30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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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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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金诚信集团,金诚信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后46.58%的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先成、王慈成、王友成、王亦成、王意成,五名自然人系同胞兄弟,并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三、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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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股东户数共76,550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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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9,5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7.19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950万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8,550万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63,305.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6月25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15]2728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9,436.38万元。根据中汇会验[2015]2728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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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99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53,868.62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90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75元(按本公司2014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2012年、2013年及2014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2015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5,649.8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2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60.1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1.0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66.3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0.0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主要系公司2014 年一季度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较高。上述2015年第一季度中期财务报告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
公司2015年1-3月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主要是因为部分铁矿项目受铁矿石市场形势影响业主方减少矿石量需求所致。
2015年1-3月,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中新增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天润丰成商贸有限公司,上述2家供应商在报告期内一直是公司的供应商。2015年1-3月,公司向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天润丰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1,116.14万元、832.66万元,占公司当期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3.88%、2.89%。因项目需要,公司向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凿岩台车等机械设备,向北京天润丰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井下矿用卡车及配件。
2015年1-3月,公司前五大客户与2014年相比,未发生变化。
2015 年1-3月,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税收政策与报告期相比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客户与供应商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2015年1-3月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不利因素,财务状况较为稳定。
2015年1-6月,公司经营情况稳定,无重大变化,预计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与2014年同期相比无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将在上市后两周内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该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履行公告义务。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金诚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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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