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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4年9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36号)的注册,并根据2015年5月28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5】1583号)进行募集。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另外,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人而言,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等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序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由于货币基金的每日收益有限,交易费用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另外,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当溢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当折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本基金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所以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和赎回;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2日可卖出和赎回。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在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注册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39、基金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40、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41、元:指人民币元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43、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4、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5、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AIGGIC)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齐亮先生:董事长,硕士,1994-1998年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情报中心处长、副局长,1998-2001年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2001年至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业顾问有限公司,1992年4月至1996年12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1997年1月至2001年7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资深经理、协理,2001年7月至2010年2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暨总经理,2010年2月至今任柏瑞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总经理。

      吴祖芳先生:董事,硕士,1992年起至今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总经济师、副总裁。

      Rajeev Mittal先生:董事,学士,1992年加入美国国际集团,2009—2011年担任柏瑞投资(欧洲分公司)总经理,新兴市场投资主管,全球固定收益研究团队主管和行政总裁(欧洲分公司),2011年至今担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业务行政总裁(亚洲,日本除外)、总经理、新兴市场投资总管,全球固定收益研究团队主管。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0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朱小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83至今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

      陈念良先生,独立董事,1977年至今任香港陈应达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薛加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88-1997年任江苏巨龙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团委书记、财务处长、副总经济师,1997-1999年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1999-2000年任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2000-2001年任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01年至今任上海德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杨科先生:独立董事,学士,2001年至今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年至今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严玉珍女士:监事,学士,1987年1月至1988年9月任罗兵咸永道(前容永道会计)高级稽核员,1988年12月至1990年4月任香港电讯(前大东电报)管理会计,1990年5月至1996年11月任宝达证券(施罗德集团)副财务总监,1996年12月至2007年9月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财务董事,2007年9月至2008年6月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总经理顾问,2008年7月至2012年9月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营运官,2012年9月至今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王桂芳女士:监事,硕士,1996-2003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南路营业部总经理,2003-2006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总经理,2006年至今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城市中心营业部总经理。

      柳军先生:监事,硕士,2000-2001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2001-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年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事务部总监、上证红利ETF基金经理助理、上证红利ETF基金经理,2010年10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副总监。2011年1月起兼任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5月起担任华泰柏瑞沪深300ETF及华泰柏瑞沪深300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起任指数投资部总监。2015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500ETF及华泰柏瑞中证500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陈培先生:监事,硕士。2001-2004年,就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会计等职。2004年6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韩勇先生:总经理,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0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1-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1993-1999年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代表,1999-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年就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2001-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监,2004-2008年5月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曾在美国巴克莱全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GI)担任投资经理,2012年8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指数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10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华泰柏瑞量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智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本科与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MBA毕业于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学院。

      高山先生,副总经理,博士。2001年5月至2013年7月任职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任处长;2013年7月起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博士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生部。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青女士,10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3月至2010年4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2010年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债券研究员。2012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7月起任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月起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韩勇先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高山先生;副总经理田汉卿女士;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董元星先生;投资部总监吕慧建先生。

      列席人员:督察长陈晖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下转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