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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公告编号:临2015-031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

      ● 股权登记日:

      ■

      ●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 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二、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2,002,291,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4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68,077,911.00元,此次分配后剩余可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及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

      2、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 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

      四、本次红利发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2日(A股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7日(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分红派息实施方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下列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亦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其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有关扣税的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23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统一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306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06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34元。

      (5)持有B股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中间价(1:6.1098)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5565美元(含税)。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4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现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对本次B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005008美元。

      (7)持有B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5287美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六、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公司董监事会秘书处

      电话:0416-3586171

      传真:0416-3582431

      联系地址: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一段1号

      七、备查文件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