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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鲁西债”2015年付息公告
    2015-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鲁西化工 股票代码:000830 公告编号:2015-029

      债券简称:11鲁西债 债券代码:112030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鲁西债”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3日(因2015年7月4日、7月5日为休息日,债权登记日确定为2015年7月3日)。

      凡在2015年7月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983号文核准发行。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7月6日支付2014年7月6日至2015年7月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因2015年7月4日、7月5日为休息日,债权登记日确定为2015年7月3日,付息日2015年7月6日)。根据《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鲁西债。

      3、债券代码:112030。

      4、发行总额:人民币19亿元。

      5、债券期限: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18%。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7月6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2年起每年7月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情况:鲁西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8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18%。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61.8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9.4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5.62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3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6日;

      3、付息日:2015年7月6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止2015年7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界定标准参见本公告最前面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机构

      1、发行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鲁化路68号

      联系人:李雪莉

      联系电话:0635-3481198

      传真:0635-3481044

      八、相关机构

      1、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常熟路239号2楼

      联系人:范芳芳

      联系电话:021-33389743

      传真:021-54046844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梁一霞

      联系电话:0755- 25938019

      特此公告。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