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81版)
1、投资研究
研究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宏观经济及政策分析、债券市场分析、行业及上市公司分析,重点分析行业的景气度和各类资产的相对价值,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各基金经理提供独立、统一的投资决策支持平台。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基金经理在公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利用投资管理系统,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6、投资组合再平衡
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结果,结合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行业分析结果及最新的公司研究,在风险优化目标下,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优化、再平衡。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5%×中证医药指数收益率+1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的资产主要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的股票,对医疗保健行业内的股票配置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中证医药指数从证监会医药生物、机械设备、社会服务等行业与医疗保健行业相关的股票中挑选规模和流动性较好的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故以中证医药指数收益率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准确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其风险高于全市场范围内投资的股票型基金。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的报告期为2015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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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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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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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股指期货的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国债期货的投资。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国债期货的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ST生化:
违规行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编号:宁稽调查通字001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详见公司2013年11月5日发布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59)。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4]37号)。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与重大诉讼事项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处分措施: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我会拟决定: 对振兴生化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对史跃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对原建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对曹正民、陈海旺、任彦堂、纪玉涛、田旺林、张建华、陈树章、岳云生给予警告。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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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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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二、基金的业绩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1月18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5年03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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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4年11月18 日至2015年03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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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18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满,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基金持有的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划付,如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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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1年以365天计)。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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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Y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3、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主要人员情况等信息。
2、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根据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信息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3、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信息。
4、在“六、基金的募集”部分,更新了基金募集的相关信息。
5、在“七、基金合同的生效”部分,更新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信息。
6、在“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更新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信息。
4、“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最近一期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
5、“十、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截止2015年3月31日本基金的业绩信息。
6、“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更新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信息。
7、“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增加了本次更新内容期间的历次公告。
8、在“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
上述内容仅为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投资人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可登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