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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47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上午10:00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乾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乾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乾华”)业务发展的需要,拟向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和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抵押贷款6亿元,林洋电子拟对内蒙古乾华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4.14亿元,担保期限为8年。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为了更好地利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股东收益。公司拟在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础上增加安徽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增加募投项目后,公司共计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100MW,集中式光伏电站200MW,合计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300MW。

      增加前后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安排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增加募投项目后,总投资额和拟使用募集资金的差额将自筹解决。

      授权管理层根据增加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会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签署后将另行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长将募集资金划转至项目实施主体专户权限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79,999.9985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3,955.1428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176,044.855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5月6日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812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缩短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审批流程,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采用对项目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的方式将募集资金划转至项目实施主体专户,并将在该等资金到位后1周内与项目实施主体、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第一、二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定于2015年7月15日在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48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乾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乾华”)

      ●本次为其担保金额:41,400万元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41,400万元

      ●被担保人未提供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电子”)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乾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和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抵押贷款共计6亿元,用于归还股东借款、所欠工程款及货款等。林洋电子持有内蒙古乾华69%的股权,为本次贷款提供保证担保41,400万元,期限为8年。

      本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乾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

      法定代表人:施卫兵

      注册资本:19354.8387万元

      经营范围:蔬菜、花卉、瓜果、牧草种植与销售;光伏发电、太阳能相关产品的研发与销售。

      单位:万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和内蒙古呼和浩特分行为内蒙古乾华提供的60,0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7月止。公司为内蒙古乾华就上述贷款金额的69%(即41,4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相关担保协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内蒙古乾华提供上述贷款的保证担保,有利于促进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1,400万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05%,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且全部为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内蒙古乾华营业执照

      (四)内蒙古乾华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49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号),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不超过7,500万股股票。本次公司实际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51,428,571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799,999,985.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39,551,428.2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760,448,556.73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2015年5月7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812号《验资报告》。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分别投资于下列项目: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及资金安排情况

      为了更好地利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股东收益。公司拟在上述募集资金项目基础上增加安徽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增加募投项目后,公司共计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100MW,集中式光伏电站200MW,合计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300MW。

      增加前后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安排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增加募投项目后,总投资额和拟使用募集资金的差额将自筹解决。

      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增加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会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签署后将另行公告。募投项目所需募集资金通过对相关项目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的形式划转至项目实施主体专户。

      2015年6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募投项目增加后,募集资金仍投向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存在与公司主业发展相悖的情况。

      二、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

      (一)原募投项目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

      1、20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本项目建设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项目用地为盐碱地,通过改良土壤环境后可用于发展农牧业,将形成“上可发电、下可种植”的发电模式,达到光伏发电与农牧业的高效结合。

      本项目装机容量为200MW,项目总投资为194,342.69万元,其中拟利用募集资金投入120,700.00万元,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等。目前该项目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截至2015年5月31日,该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663,894,459.72元,存息-59.48元,募集资金余额543,105,470.71元。

      本项目建设期为12个月。项目建成后,公司将对项目电站进行运营管理,经营期25年,预计经营期平均上网电价为0.9元/kWh,预计实现内部收益率为8.87%(所得税后)。

      2、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本项目建设于江苏省等华东地区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有效降低用户用电成本。

      本项目预计装机容量为80MW,项目总投资预计为68,000.00万元,其中拟利用募集资金投入55,500.00万元,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等。目前该项目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截至2015年5月31日,该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59,627,396.81元,存息-645.00元,募集资金余额495,371,953.58元。

      本项目建设期为3-6个月。项目建成后,公司将对项目电站进行运营管理,预计实现内部收益率为10%(所得税后)。

      (二)增加募投项目的原因

      本次增加的募投项目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公司对该项目的投资逻辑与原有分布式光伏项目一致,具体如下:

      1、光伏发电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较大,行业景气度较高

      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升级的背景下,光伏行业在近年来得以快速发展。受益于国家对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的逐步明确,以及光伏电站运营商业模式逐步成熟,光伏发电成为整个光伏产业链中附加值较高、发展较快的环节之一。从国务院到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国家能源局以及国家电网等多个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对光伏发电产业予以扶持,包括补贴方式、补贴力度等细节均已落实到位,光伏发电行业迎来前所未有的政策扶持环境。与此同时,光伏电池及组件技术不断发展,光电转换效率提高,从而降低了光伏发电的成本,提高了光伏发电的经济性,增强光伏发电的市场竞争能力。内外环境的利好带动了我国光伏发电产业的快速发展。至2013年,我国光伏装机量达到12.92GW,一举跃居成为全球最大的光伏应用市场。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征求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意见的函》,2015年全国新增光伏发电并网容量的目标为15GW,高于上年的14GW,同比增约7.1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到2020年我国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比例为15%。在上述目标下,包括光伏能源在内的新兴能源仍将是国家未来能源发展的重心。因此,可以预见近期光伏发电还会获得政策和规划上的大力支持。

      2、光伏发电已逐步成为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抓住机遇扩大电站权益规模, 符合公司“智能、节能、新能源”的发展战略。

      公司经过多年的行业耕耘,已成为电力设备制造领域内的知名供应商。依托传统业务建立了完善的合作渠道和业务平台,对电力系统的运作具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具备了较强的业务拓展和运营实力。公司管理团队具有光伏产业投资及管理的成功经验,持续关注行业的发展动态和未来趋势,于2012年将包括光伏在内的新能源产业明确为公司三大战略发展方向之一,立足成为分布式清洁能源领域最大的互联运营和服务商,全力打造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品牌。在“智能、节能、新能源”的发展战略下,公司于近年来陆续在江苏、四川、上海、山东、安徽及内蒙古等地区签署光伏电站战略合作协议和投资协议,储备了充足的项目资源。本次增加募投项目系公司将抓住行业投资环境有利的机遇,加快实现储备项目的转化,扩大电站权益规模,完成新业务领域内的快速布局。

      3、本次增加募投项目系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举措。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系公司对现有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公司资金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的审慎决定,不改变原有募投项目的实施方案,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补足。本项目成功实施后,将增加年均发电量为2,128万千瓦时,能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新增募投项目情况说明

      (一)新增募投项目情况

      安徽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和投资计划

      安徽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主体为灵璧灵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为安徽省灵璧市。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收到安徽省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灵阳新能源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表(备案证号:宿发改备案[2015]6号),核准项目开工建设。项目拟投资总额15,366万元,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铺底流动资金、设备投资,已累计投入97.8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14,000万元。

      2、项目可行性分析

      我国属世界上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家之一,全年辐射总量在917~2333kWh/㎡年之间。全国总面积2/3以上地区年日照时数大于2000小时。

      宿州市属暖温带半湿润气候,年降水量774~895毫米,年均气温14~14.5℃。 宿州四季气候变化大,冬季十分寒冷,处于冬季的时间比较长,有四个月之久;夏日炎热,梅雨期持续时间较长,多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000小时以上,多年平均太阳辐射总量大于5000MJ/M2,太阳能资源较为丰富。灵阳新能源璧浍沟20MW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宿州区日照时间较长,辐射量高,空气透明度好,适宜发展太阳能产业。

      灵阳新能源灵璧浍沟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符合我国21世纪可持续发展能源战略规划;也是发展循环经济模式,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同时对推进太阳能利用及光伏组件产业的发展进程具有非常重大示范意义,其社会政治、经济环保等效益显著。缘于上述有利条件和新能源建设机遇,拟在宿州市建设光伏发电工程。

      3、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本项目建设期为3-6个月。项目建成后,公司将对项目电站进行运营管理,预计实现内部收益率为10%(所得税后)。

      (二)风险提示

      1、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的电站运营规模将会进一步增大,新增项目同时为公司目前运营的单体规模最大的电站,对公司的管理、运营能力将形成一定的挑战;

      2、公司新增募投项目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2015年9月底完成主体工程,但何时能并网发电尚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新增募投项目所在地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标杆上网电价补贴,但仍存在电价补贴不能及时到位,影响项目现金流的风险。

      四、新增项目涉及的审批和备案情况

      新增加的“安徽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于2015年3月12日取得安徽省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表(备案证号:宿发改备案[2015]6号),同意备案。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慎地查阅了相关资料后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需要,确认增加后募集资金投向仍为公司主业,增加后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慎地查阅了相关资料后认为: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增加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资金投向与公司主营业务方向一致,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要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内容为新增太阳能光伏地面电站建设,增加后募集资金仍投向公司主业,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后,预计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3、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无异议,同意林洋电子在原募集资金项目基础上增加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

      六、关于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定于2015年7月15日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的相关独立意见;

      4、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广发证券关于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50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6月29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6月20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桂琴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为了更好地利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股东收益。公司拟在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础上增加安徽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增加募投项目后,公司共计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100MW,集中式光伏电站200MW,合计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300MW。

      增加前后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安排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增加募投项目后,总投资额和拟使用募集资金的差额将自筹解决。

      授权管理层根据增加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会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签署后将另行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2015-51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7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7月15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7月14日

      至2015年7月15日

      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14日15:00至2015年7月15日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6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三) 本所认可的其他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15年7月14日15:00至2015年7月15日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www.chinaclear.cn)投票表决。

      2、投资者办理网络投票业务前,需尽可能对相关证券账户提前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方式如下:

      第一步:访问中国结算网站(网址同上),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深市证券账户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并设置网络用户名及网络服务密码;提交并注册成功后,投资者填注的手机号将收到一个8位数字校验号码;

      第二步:在证券交易时间通过证券公司自助交易平台(如交易软件、电话委托交易系统等)以买入证券的方式,输入证券代码(369991,简称“中登认证”)、购买价格(密码激活为1.00元)、委托数量(短信收到的8位校验号码),提交报盘指令;

      第三步:网络服务密码当日激活后,投资者可使用注册时填注或设置的证券账户号/网络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并可将与该深市账户同属于同一“一码通”账户下的沪市账户等其他证券账户进行网上关联,开通该“一码通”账户下全部证券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

      投资者除可通过上述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外,也可选择至其托管券商营业部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申请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或选择先在中国结算网站注册后再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至网上选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等机构办理身份认证开通网络服务功能。仅持有沪市账户的投资者仅可通过上述后两种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详细信息请登录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点击“投资者服务专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查询,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和传真登记,传真登记的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原件寄至公司证券部。

      2、股东办理参加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登记时间:2015年7月14日(星期二)9:30-11:30,14:00-16:30。

      4、登记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会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人:岑蓉蓉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7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