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15-34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9日、6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兴业矿业: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兴业矿业: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28日-6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8日下午15:00至6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76号兴业大厦主楼十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吉兴业董事长;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6人,代表股份344,123,7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6475%。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股份251,919,1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201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92,204,5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4461%。
3、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5%。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44,090,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3%;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35%;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4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44,090,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3%;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35%;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4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 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44,090,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3%;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35%;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4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344,090,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3%;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35%;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4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344,090,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3%;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35%;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4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344,090,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3%;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35%;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4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44,090,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3%;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35%;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4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2015年度津贴的议案》;
同意344,090,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3%;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35%;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4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2015年度津贴的议案》
同意344,090,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3%;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35%;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4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44,090,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3%;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35%;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4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元勋、姜翼凤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法律意见书。
3.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各项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