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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晨鸣债”2015年付息公告
    2015-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 晨鸣纸业 晨鸣B 股票代码:000488 200488 公告编号:2015-031

      债券简称:11晨鸣债 债券代码:112031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晨鸣债”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3日,凡在2015年7月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5年7月3日卖出本次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7月6日发行的2011年公司债券将于2015年7月6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7月6日(起息日)至2015年7月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晨鸣债。

      3、债券代码:112031。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5年。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95%。

      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11年7月6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7月6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8、付息日: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7月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信用评级情况:经中诚信评估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0、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1、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1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95%。每手面值1,000元的“11晨鸣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55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3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6日

      3、付息日:2015年7月6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 晨鸣债”持有人(界定标准参见本公告最前面的“特别提示”)。

      五、本次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年度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期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国

      地址:山东省寿光市农圣东街2199号

      联系人:袁西坤

      电话:0536-215 8008

      传真:0536-215 8977

      邮政编码:262705

      2、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系人:文哲

      电话: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764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李燕群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