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30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SE Shipping Lines Pte. Ltd.(以下简称“SE航运”)于近日就1艘31200吨多用途船的租售业务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Smooth Shipping Limited(以下简称“顺高船务”)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项下的争议指定仲裁员。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情况
仲裁机构名称: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庭所在地:伦敦/香港
对方指定仲裁员的时间:2015年6月25日
二、仲裁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SE Shipping Lines Pte. Ltd.
住所地:1 Maritime Square #11-23/23A, Harbour Front Centre, Singapore
代理人:MILLS & Co.
代理人地址:Miburn House, Dean Street, Newcastle upon Tyne, NE1 1LE
被申请人一: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
被申请人二:Smooth Shipping Limited(顺高船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NJ1318, Unit 5,27/F.,Richmond Comm.Bldg., 109 Argyle
Street, Mongkok, Kowloon, Hongkong
董事:高松
三、本案基本情况
2013年12月31日,公司作为卖方、顺高船务作为买方和SE航运作为承租方签订了该31200吨多用途船的《船舶建造合同》。同日,顺高船务与SE航运就该31200吨多用途船业务签订了《光船租赁合同》。由此,三方形成船舶租售业务关系,具体形式为:SE航运支付定金后,公司启动建造一艘31200吨多用途船,船舶建造完工后交付给顺高船务,再由顺高船务将该船光船租赁给SE航运。SE航运按约支付租金,租期满8年后,SE航运须购买该船。在8年租期内,SE航运也可按每年不同的折价提前购买该船。
截至目前,该项目处于停滞状态。近日,SE航运向公司及顺高船务发函,要求取消合同。
公司和顺高船务于2015年6月26日收到SE航运指定仲裁员的通知,但对方尚未明确具体的仲裁请求。
四、仲裁进展情况
目前,SE航运已指定仲裁员,公司及顺高船务也将在规定期限内指定仲裁员。若出现重大进展,公司将及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事项尚在仲裁进程中,故本次公告所述的仲裁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31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的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1日向武汉海事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6月26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江苏银行的《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被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
受理法院:武汉海事法院
法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6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舜天船舶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利息人民币61万元(自2015年3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5月21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之日止);
2、请求判令舜天船舶就832万美元预付款保函向江苏银行提供全额保证金或提存相应款项(以2015年5月20日汇率折合人民币51,624,768元),并支付垫付利息0元(要求自原告实际垫付款项之日开始起算);
3、请求判令舜天船舶承担律师费人民币155万元;
4、请求判令舜天船舶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9月2日,江苏银行与舜天船舶签订了《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江苏银行向舜天船舶提供人民币2.8亿元的授信额度,用于借款、贸易融资及银行保函。2014年9月5日和2014年9月25日,江苏银行先后与舜天船舶签订了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分别约定江苏银行向舜天船舶提供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和1000万元。上述借款,江苏银行均已向舜天船舶支付。
其后,江苏银行与舜天船舶签订三份《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合同》,由江苏银行为舜天船舶建造的三艘船舶向外方船东开具预付款银行保函,金额分别为274万美元、279万美元、279万美元,共计约人民币5200万元。同时,合同约定舜天船舶出现重大诉讼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上述款项。其后,江苏银行委托国家开发银行向外方船东开具了上述三份保函。
近日,江苏银行发现舜天船舶发生大量巨额诉讼案件,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江苏银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舜天船舶立即支付相关款项,并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江苏银行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该诉讼事项,公司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