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63 证券简称:公司 编号:2015临043号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聘请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与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终止协议书》。根据前述协议,公司与国盛证券关于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协议终止,国盛证券对公司 2012 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期结束后未完结的保荐工作将由国泰君安完成。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同国泰君安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江西联融新光源协同创新有限公司签订了《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分别在上述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募集资金如有以存单或通知存款形式存放,应及时通知国泰君安,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泰君安。本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本公司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泰君安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国泰君安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施继军、支洁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泰君安。
6、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泰君安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泰君安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