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编号:临2015-03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扣税后A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375元、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若适用)、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3日
●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6日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6月8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6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公司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具体方案:
本次现金分红以公司总股本11,501,7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875,425,000.00元;其中A股股本为8,092,131,180股,本次共计派发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2,023,032,795.00元。
3、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统一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税负为5%),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75元。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本公司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即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其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需补缴税款人民币0.0375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需补缴税款人民币0.0125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不需要补缴税款。
(2)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如能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25元。
如存在除前述QFII 及香港市场投资者以外的其他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见《企业所得税法》),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5元。
三、 A股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3日
2、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6日
四、A股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2015年7月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A股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2、已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于2015年7月6日(现金红利发放日)通过其指定的证券公司划入其资金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H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传真:021-63410627
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2层
邮政编码:200001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