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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15-009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43号)文核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创智能”,“本公司”或“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5.8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525.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为人民币3,811.03万元,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35,713.9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25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5】13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公司已于2015年6月15日使用募集资金对浙江永创增资18050万元 ,用于实施年产30,000台(套)包装设备建设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与浙江永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15年6月15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浙江永创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年产30,000台(套)包装设备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浙江永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浙江永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海通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浙江永创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海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浙江永创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浙江永创专户存储情况。

      (四)浙江永创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晨、肖磊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浙江永创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浙江永创应当保证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在此基础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次月10日前)向浙江永创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海通证券。

      (六)浙江永创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浙江永创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公司、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浙江永创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浙江永创可以主动或者在海通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海通证券发现公司、浙江永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浙江永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海通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