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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5-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湖北金环 股票代码:000615 公告编号:2015—050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6月26日,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 对公司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抄送给公司关于对相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分别为《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金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5]9号)、《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李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 7号)及《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雷生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 8号)。

      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金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5]9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如实披露第二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你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末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7,026.86万元;2013年末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13,242.4万元,2014年6月末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14,857.84万元。你公司在2012年度以来的公开信息披露中均将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披露为经营性资金占用,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在2015年6月30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1、你公司应如实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加强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的学习培训,进一步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坚决杜绝今后再发生类似违规行为。

      你公司应当在2015年7月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李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 7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环或者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2年末,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开发)非经营性占用湖北金环资金7,026.86万元;2013年末,化纤开发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湖北金环13,242.4万元;2014年6月末,化纤开发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湖北金环14,857.84万元。公司在2012、2013年度的公开信息披露中均未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进行如实披露。

      作为湖北金环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履行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一定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予以警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雷生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 8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环或者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2年末,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开发)非经营性占用湖北金环资金7,026.86万元;2013年末,化纤开发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湖北金环资金13,242.4万元;2014年6月末,化纤开发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湖北金环资金14,857.84万元。公司在2012年度以来的公开信息披露中均将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披露为经营性资金占用,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情形。

      作为时任湖北金环财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予以警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相关情况说明

      1、经公司核查, 2012年末,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开发)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7,026.86万元;2013年末,化纤开发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资金13,242.4万元;2014年6月末,化纤开发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资金14,857.84万元。

      2、针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公司高度予以重视,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经湖北金环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化纤开发与湖北金环于2014 年 10 月29 日签署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经湖北金环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所审议通过并经201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湖北金环与化纤开发于12月12日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化纤开发将其部分厂房用地及为湖北金环提供服务的水电汽等经营性资产转让给湖北金环进行抵债。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已进行了彻底解决。

      3、公司将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认真组织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坚决杜绝今后再发生类似违规行为。

      4、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深刻吸取教训,将以该事件为契机,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重视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特此公告。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