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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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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创新业务应把控风险
    2015-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投资者保护专栏 “公平在身边”

      ⊙记者 马婧妤

      

      由于对创新业务规则及风险理解不全面而导致的投资者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纠纷时有出现,对此,除应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提高券商工作人员对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之外,券商还应充分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各类信息,形成对投资者分类的动态评估和调整,而中小投资者更是应当树立理性投资意识。

      【案例】

      2015年4月,河北证监局收到证监会“12386”热线业务转办的投诉。投资者曹某于2015年4月16日查看到账户中购买新股的资金已经解冻并返还到账户内,于是想用这笔资金归还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融出资金。曹某在4月17日前往证券营业部办理手续时,工作人员告知无法成功偿还,曹某认为是该营业部意图多收取几天的融资融券利息,于是致电12386投诉。

      河北证监局在接到投诉事项后,立即与营业部了解相关情况,并对客户4月10日—17日资金流水等资料进行调查。经查,曹某实际上参与的是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曹某质押了两只股票,将借入资金申购新股。曹某在4月17日资金部分解冻后,首先偿还了一只股票的质出资金,但剩余资金不足以偿还另一只股票所质出的全部资金,而公司相关业务规定,每笔质押不能部分偿还,因此第二只股票资金没有偿还成功。

      在河北证监局的督导下,营业部为投资者曹某详细解释了业务规则,投资者了解后又转入资金,全额偿还了质出资金。投资者对处理结果十分满意。

      【启示】

      这件投诉事件在证监局、证券经营机构的及时处理,以及投资者的理解下得以圆满解决。但是由于对创新业务规则及风险理解不全面而导致的投资者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纠纷时有出现,这类事件的相关方都应该从中进行反思。

      一是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根据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二是完善证券公司员工考核机制,提高员工对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证券经营机构员工在对投资者进行业务推介时,应当切实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其提供风险相匹配的业务及服务,并且全面介绍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确保投资者熟知业务操作流程。

      三是在对投资者的服务过程中,应当利用客户回访等方式充分向其披露可能影响其权益的各类信息,及时更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情况,形成对投资者分类的动态评估和调整。在本案例中,如果证券经营机构在对投资者曹某进行业务推介及开通相关业务后的回访工作中,向其详尽告知业务规则,并且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就有可能避免这样的误解。

      四是中小投资者应当树立理性投资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养成良好投资习惯,在参与各类业务前,应充分了解相关知识,再开展合理投资。同时,投资者在签署业务协议时,尤其是在证券业务办理网络化、无纸化覆盖度越来越高的形势下,更要认真阅读和了解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重要条款,避免和减少因为对业务及风险了解不全面而导致的亏损。

      本案例中,投资者曹某投诉时表示自己办理的是融资融券业务,并没有区分融资融券业务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之间的差异,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偿还规则不够了解,这也是产生此次纠纷的一个因素。

      (河北证监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