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191 股票简称:华资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37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5月2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书面表达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于2015年6月30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在公司总部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董事7人,符合法律规定。公司部分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世潮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包头草原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公司拟购买控股股东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国有出让土地约111亩,该土地为公司上市时租用草原糖业的部分土地。具体交易方式、资金来源及交易事项等内容待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并另行公告。
该议案存在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宋卫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事项涉及本公司章程的修改,故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经营范围的变更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刊登公告(临2015-038)。
三、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下属部分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原独立董事杜业勤辞职,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姜军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决定对下属部分委员会进行调整。
1、战略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由宋卫东、刘英伟、李怀庆、姜军四人组成;其中宋卫东任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由宋卫东、姜军、张毅三人组成;其中姜军任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宋卫东、张毅、姜军三人组成;其中张毅任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刊登公告(临2015-039)。
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
股票代码:600191 股票简称:华资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38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相应修改
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理由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11年已停止甜菜糖的生产,以加工精炼糖为主,故本次公司将减少部分经营范围。
二、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原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糖、食用酒精、颗粒粕;饲料生产、销售(凭资质);销售:电子元器件;经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和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业务;开发本企业对外合作生产和补偿贸易业务;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昆虫、植物生长调节剂(凭资质),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亲本常规种原种种子(凭资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糖、废蜜;经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和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业务;开发本企业对外合作生产和补偿贸易业务。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经营范围之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原条款: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糖(包括小包装民用糖)、食用酒精、无水酒精、颗粒粕等饲料;电子元器件;经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所需原辅材料、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和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械设备制造及安装;批发、零售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亲本、常规种原种种子;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昆虫、植物生产调节剂;开展本企业对外合作生产和补偿贸易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的,凭专项审批证件经营)
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糖、废蜜;经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和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业务;开发本企业对外合作生产和补偿贸易业务。
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91 证券简称:华资实业 公告编号:2015- 039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7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7月17日 10 点30 分
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7月17日
至2015年7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否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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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5年7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临2015—039 号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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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股东持股东帐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帐户、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及委托代理人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15年7月18日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3、登记地点: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六、 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会期一天。
2、公司联系地址: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014045
联系电话:(0472)6957548、6957240
传 真:(0472)4190473、4193504
联 系 人: 刘秀云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7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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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