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海(美国)国际有限公司与
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
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公告
股票代码:600521 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5-051号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海(美国)国际有限公司与
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
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充分发挥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光富康”)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海(美国)国际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海美国”)在药品生产、销售、研发、注册以及国际认证等方面的各自优势,共同开发国际市场,使更多的产品进入欧美主流医药市场,提升双方在国际医药市场的竞争实力,2015年6月28日,华海美国与寿光富康签订了《寿光富康制药有限
公司与华海(美国)国际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双方一致同意在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双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合作重点领域主要是化学原料药的制剂产品在美国市场的业务合作。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领域:甲乙双方合作的重点领域是化学原料药的制剂产品在美国市场的业务合作。
2、制剂开发可以采用的合作模式:(1)寿光富康与华海美国共同研发制剂产品,共同拥有美国ANDA及全球市场产权;(2)华海美国采购寿光富康的原料药自主研发制剂产品并生产,华海美国拥有美国ANDA及全球市场产权;(3)寿光富康委托华海美国研发制剂产品并拥有美国ADNA及全球市场产权,华海美国负责美国市场产品销售;(4)寿光富康自主研发制剂产品、生产并拥有美国ANDA及全球市场的产权,华海美国负责美国市场产品销售。
3、市场销售:华海美国负责在美国市场销售由合作领域的原料药基础上开发出来的产品。美国以外其他市场的销售可由双方协商另行约定。
4、其他业务合作:双方可以就美国市场的药品注册、销售、委托加工、委托研发、体系认证、技术咨询、企业并购等进行合作。
二、协议的有效期限
合作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10年有效,合作过程中需增加条款或终止合作,可根据双方的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签署延期协议或新的合作协议或终止协议。
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综合性新药研发技术大平台产业化示范企业。2010年居中国医药工业企业42强。 公司主要从事化学原料药、固体制剂、医药中间体、溴化物、纸张添加剂五大系列六十多个品种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化学原料药甲氧苄啶(TMP)产销量占全球市场份额70%以上;奥美拉唑、磺胺甲恶唑(SMZ)、盐酸二甲双胍产销量分别居国内首位;是全国最大的溴化物生产基地。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521 证券简称:华海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5-052号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保华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进行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质押的基本情况
陈保华先生因个人原因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000万股股份质押给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质押已于2015年6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15年6月25日。质押期限为自登记之日起满24个月至办理解除质押手续为止。
陈保华先生本次将其持有的1,000万股股份进行质押,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211,495,300股的4.73%,占公司总股本785,887,271股的比例为1.27%。
二、公司股权处于质押状态的累计情况(含本次质押)
截止本公告日,陈保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211,49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6.91%,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积数为149,1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0.5%,占公司总股本的18.97%。
历次股权质押情况如下:
1、2013年7月25日,陈保华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500 万股质押给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质押已于2013 年7月26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13 年7 月25 日。质押期为自登记之日起满24个月至办理解除质押手续为止,目前尚未解除质押。
2、2014年5月14日,陈保华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330万股质押给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质押已于2014年5月14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14年5月13日。质押期为自登记之日起满24个月至办理解除质押手续为止,目前尚未解除质押。
3、2014年5月30日,陈保华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400万股股份质押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质押已于2014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14年5月30日。质押期限为自登记之日起满24个月至办理解除质押手续为止,目前尚未解除质押。
4、2014年12月11日,陈保华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680万股股份质押给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质押已于2014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14年12月11日。质押期限为自登记之日起满24个月至办理解除质押手续为止,目前尚未解除质押。
5、2015年3月11日,陈保华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000万股股份质押给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质押已于2015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15年3月11日。质押期限为自登记之日起满24个月至办理解除质押手续为止,目前尚未解除质押。
6、2015年4月2日,陈保华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000万股股份质押给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质押已于2015年4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15年4月2日。质押期限为自登记之日起满24个月至办理解除质押手续为止,目前尚未解除质押。
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持有、控制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