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深国商、深国商B 股票代码:000056、200056 公告编号:2015-29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6月30日(星期二)下午两点半;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皇庭V酒店27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郑康豪董事长。
本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并按规定刊登了提示性公告。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人,代表股份82,180,168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0%。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3,800,344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股份68,379,824股,占本公司B股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人,代表股份 82,172,968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0%。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3,793,144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股份68,379,824股,占本公司B股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20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2人,代表股份7,200股,占本公司A股表决权份总数0.0050%;通过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B股表决权份总数0.00%。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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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民方、彭观萍;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章程;
2、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
3、经与会董事和记录员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