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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2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6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7名(董事王培玉先生委托董事李治军先生代为出席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晓佳主持,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广东省证监局下发的《证券期货法制工作通讯》(公司治理专刊)等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情可见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东风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临2015-023号)。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项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15年8月26日(星期三)在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公司会议室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将另行发出。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3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6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广东省证监局下发的《证券期货法制工作通讯》(公司治理专刊)等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所在城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订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所在城市。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2、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3、原《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修订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