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公告编号:2015-0031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6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6月26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董事。会议应参加审议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审议表决董事7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根据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实施进展,目前公司已完成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登记工作。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366,693.3785万元,同时公司股份总数也相应增加至366,693.3785万股,并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15-032。
上述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关于公司召开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15-033。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公告编号:2015-032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后公司的基本情况将发生变化,本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第六条、第十一条、原十九条、原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八条及第一百九十八条,本次修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6,960.9785万元。
现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6,693.3785万元。
原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现修改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经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
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36,960.9785万股,均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366,693.3785万股,均为普通股。
原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现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原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十八)公司年度报告;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原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现修改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原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络系统和程序,合法有效地确认以网络方式参会的股东身份。
现修改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络系统和程序,合法有效地确认以网络方式参会的股东身份。
原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现修改为: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如公司设有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原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大会,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现修改为: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原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现修改为: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原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选举提案通过后立即就任。
现修改为: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选举提案通过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起就任。
原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现修改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原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前款规定的合理期限为自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现修改为: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前款规定的合理期限为自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原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现修改为: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原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公司在医药行业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领域内的对外投资项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30%的投资行使决策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土地投标或竞买事项全权行使决策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对金融资产的处置事项全权行使决策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内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内的关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现修改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在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冲突的情况下,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的决策权限为:运用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额的3%。
前款所述运用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金融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资产抵押、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原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修改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原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比例的对外投资;
2、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10%比例的财产;
3、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1)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的10%
(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的10%
若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则本项不适用;若被收购、出售资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则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净利润计算。
(3)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或应收款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
4、关联交易涉及的金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司与关联法人签署一次性协议,所涉及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
(2)公司与同一个关联法人在12个月内签署的不同协议,总金额在300万元以下;
(3)公司向有关联的自然人一次性支付的现金或资产在30万元以下;
(4)公司向同一个有关联的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支付的现金或资产累计在30万元以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现修改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务,代表公司签署合同;
(五)决定未达到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运用公司资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金融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资产抵押、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原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修改为: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如公司设有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原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现修改为: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原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信函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日。
现修改为: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董事长应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至少提前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原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现修改为: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原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者书面会签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现修改为: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会议主持人建议的其他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者书面会签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原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也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以及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修改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以及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分红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原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现修改为: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送出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发送通知的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有效发出电子邮件当日为送达日期。
原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后生效。
现修改为: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主管部门(如需)批准后生效。
同时,就公司章程中涉及“总经理”的表述统一修订为“总裁”,涉及“副总经理”的表述统一修订为“副总裁”。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公告编号:2015- 033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7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7月16日 14点 0分
召开地点: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升路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7月16日
至2015年7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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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议案、第七项至第八项议案已经公司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第九项议案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2015年6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第五项、第六项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2015年7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5、6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7、8、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登记: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股东账户卡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为QFII的,凭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或原件(授权委托书)一份。自然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5、异地股东可采用传真的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5年7月13日9:00至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升路9号(邮编:116036)
电话及传真:0411-84820297
电子邮箱:merro600297@163.com
2、本次会议预期半天,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及其它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7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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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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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公告编号:2015-034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发行数量:297,324,000股。
2、发行价格:20.18元/股。
3、发行对象及限售期:
■
4、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15年6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自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
5、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6、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交易基本概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包括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及股份转让。上述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互为条件,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募集配套资金和股份转让在前两项交易的基础上实施,其最终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如下:
1、资产置换
上市公司拟以截至评估基准日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外全部资产和负债,与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ChinaGrandAutomotive(Mauritius)Limited(以下简称“CGAML”)、鹰潭市锦胜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鹰潭锦胜”)、天津正和世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正和世通”)、新疆友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友源”)、BlueChariotInvestmentLimited(以下简称“BCIL”)、南宁邕之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宁邕之泉”)合计持有的广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有限”)100%股权进行置换。
根据东洲评估就置入资产出具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书》(沪东洲资评报字【2014】第0999183号),置入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242.70亿元,以上述评估价值为基础并扣除评估基准日后广汇有限用于利润分配金额69,275.00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认,置入资产的交易作价为2,357,725.00万元;根据中天华评估就置出资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14】第1350号),置出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74,885.58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认:置出资产的交易作价为74,900.00万元;置入和置出资产作价差额为2,282,825.00万元。
本次交易所涉及置出资产将由美罗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予以承接,美罗集团向广汇集团支付其持有的3,000.00万股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承接置出资产的对价。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述重大资产置换双方交易标的作价的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按广汇集团、CGAML、鹰潭锦胜、正和世通、新疆友源、BCIL、南宁邕之泉各自享有的广汇有限股权比例,分别向上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
美罗药业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56元/股(已剔除2014年7月7日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影响),不低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据此计算,上市公司向全体交易对方合计发行股份301,960.9785万股。
3、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为提高本次重组绩效,增强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交易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60亿元,且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25%。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收购汇通信诚16.67%的股权及发展乘用车融资租赁业务。
本次向其他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8.40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4、股份转让
美罗集团将其持有的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4.13%股权转让给苏州工业园区玛利洁贝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同一控制企业,转让价格为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8.40元/股。上述股权转让在本次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证监会核准后生效,不构成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前述交易方案中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实施,募集配套资金和股份转让在前两项交易完成的基础上实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广汇有限100%的股权,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广汇集团,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自然人孙广信先生。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如下:
1、2014年9月16日,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2、2014年12月4日,各交易对方分别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同意以其持有的广汇汽车股份参与本次交易。
3、2014年12月4日,美罗集团召开董事会,同意本次交易的基本方案。
4、2014年12月4日,广汇有限召开股东大会,同意本次交易的基本方案,并与同和云瑞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5、2014年12月5日,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签署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6、2014年12月5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4年12月22日,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经上市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2015年4月1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日,上市公司与广汇集团签署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9、2015年4月24日,商务部出具《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批复》(商资批[2015]280号),原则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同意公司向CGAML发行100,716.2776万股股份,向BCIL发行9,694.8657万股股份。
10、2015年6月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23号),核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三)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2、股票类型:A股
3、股票面值:人民币1.00元。
4、发行数量:297,324,000股
5、发行价格:20.18元/股,相当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74.80%,相当于发行底价8.40元/股的240.24%。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4年12月4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发行价格不低于8.40元/股。
6、募集资金量及发行费用: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829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8,32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11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89,998,320元,符合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亿元的要求。
7、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已存入发行人指定的验资账户,发行人已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独立财务顾问、开户银行、公司及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签订了《募集资金六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8、发行股票的锁定期:本次发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验资情况
2015年6月24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829号),经其审验认为:截至2015年6月24日止,发行人完成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297,324,000股的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20.18元。认购股权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5,999,998,320元。扣除承销费等相关费用人民币110,000,000元后,发行人共筹得净募集资金人民币5,889,998,320元,该募集资金已全部存入发行人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松江支行开立的121916618210999银行帐号内。其中股本人民币297,324,000元,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五)股份登记情况
2015年6月29日,发行人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六)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
(七)联席主承销商和法律顾问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1)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2、法律顾问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核准;本次发行股票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合同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本次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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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815房(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国发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认购数量:29,732,000股
限售期: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赵素菲
身份证件号:650102197210XXXX27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认购数量:49,554,000股
限售期: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认购数量:33,696,000股
限售期: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服务;代销金融产品(有效期至2016-09-05)。(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认购数量:39,643,000股
限售期: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小松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认购数量:29,732,000股
限售期:上市之日起12个月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阮琪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认购数量:40,748,000股
限售期: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希雅路69号2幢4层4021室
法定代表人:过振华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认购数量:29,732,000股
限售期: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4层04、05、06、07、08、10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益谦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认购数量:44,487,000股
限售期: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三、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
截至2015年6月16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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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5年6月29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登记日),本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列表如下:
■
四、本次发行申购与配售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36,960.9785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366,693.3785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仍为广汇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孙广信先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收购汇通信诚少数股东权益,以及通过投资汇通信诚以发展其乘用车融资租赁业务。本次募投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汇通信诚的资金实力,提高未来上市公司汽车金融服务业务的规模和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加强广汇有限融资租赁服务能力,可更好的满足消费者需求,有效降低消费者的购车门槛,促进未来上市公司乘用车销售经营业绩的提升,实现协同效应。同时,通过收购汇通信诚少数股东权益,使得未来上市公司能够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控制力,更好享有汇通信诚业务发展带来的整体收益,进一步保障全体股东利益。
(二)对发行人公司章程、股本结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发行人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章程进行修订。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变化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都将大幅提高,短期内资产负债率水平将进一步降低,这将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的持续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后,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量将相应大幅增加。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其带来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将逐年提升,发行人现金流状况和经营情况将得到改善。
(四)发行人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相比不会发生变化。
六、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1、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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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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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置入资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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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置出资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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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置入资产财务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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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置出资产财务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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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备查文件
1、《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合规性报告》;
2、《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3、普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829号);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上述备查文件,投资者可在发行人的办公地点、主承销商西南证券的办公地点查阅。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