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763 股票简称:汇洁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8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63号文核准,于 2015 年 6月 2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400万股,发行价格为 13.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7,4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46,159,120.4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61,240,879.56万元,上述款项已于 2015 年 6 月5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3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会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招商银行深圳泰然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以下合称“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201518300052530890
金额:513,913,600.00元
用途:江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银行名称:招商银行深圳泰然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55905255710708
金额:48,333,300.00元
用途: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3、银行名称:中国银行深圳竹子林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77065340652
金额:107,773,100.00元
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二)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服山、但敏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63 股票简称:汇洁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9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6月29日收到雷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雷涛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雷涛先生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仍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监职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未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期间,暂由公司董事长吕兴平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公司及董事会对雷涛先生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忠心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63 股票简称:汇洁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0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6月2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6月30日14:00时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5层会议室以通讯会议形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吕兴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418号《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截至2015年6月25日止,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入江西生产基地建设新建项目资金483,612,663.47元。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83,612,663.47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
为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根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经营需要,现同意公司决定用募集资金51,391.36万元对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江西曼妮芬”)增资,其中20,00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1,391.3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江西曼妮芬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21,000.00万元。江西曼妮芬将对上述增资款进行专项存储,并与专户存储银行、保荐机构及本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全文请参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鉴于公司的经营管理需要,经总经理吕兴平的提名, 并经提名委员会审核,拟聘请李芳女士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任职,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鉴于公司经营管理和工作安排需要,雷涛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职,经董事长吕兴平的提名,并经提名委员会审核,现拟聘请李芳女士为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任职,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李芳女士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其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审查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
李芳女士简历:
李芳女士,1975年生,大学学历。2003年入职公司工作,历任公司财务经理、证券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2013年12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李芳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独立董事对李芳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及独立董事意见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
1、关于聘任李芳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聘任李芳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独立董事津贴由年度5万人民币调整到年度8万人民币,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随着公司的发行上市及不断发展,独立董事工作量也将随之增加,为激励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以便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并参考其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津贴水平,我们认为,独立董事津贴由年度5万人民币调整到年度8万人民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提请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5年7月21日下午14:30时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5层会议室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全文请见2015年7月1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2015年7月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63 股票简称:汇洁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1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83,612,663.47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63号文核准,于 2015 年 6月 2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400万股,发行价格为 13.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7,4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46,159,120.4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61,240,879.56元,上述款项已于 2015 年 6 月5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3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本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下:
■
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不一致,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不足,公司将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完成项目投资。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并按计划达到预期收益,公司于本次发行完成前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截至2015年6月25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合计人民币483,612,663.47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
截至2015年6月25日止,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入江西生产基地建设新建项目资金483,612,663.47元,其中土地投资72,534,716.31元,相关配套投资411,077,947.16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83,612,663.47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鉴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418号《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与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83,612,663.47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并按计划达到预期收益,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前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与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83,612,663.47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经核查后认为:汇洁股份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其《招股说明书》披露并承诺的募集资金计划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汇洁股份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国信证券对汇洁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五)审计机构《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63 股票简称:汇洁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2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江西曼妮芬服装
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为实施“江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由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江西曼妮芬”)进行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63号文核准,于 2015 年 6月 2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400万股,发行价格为 13.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7,4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46,159,120.4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61,240,879.56元,上述款项已于 2015 年 6 月5 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3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情况和本次增资情况
根据《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将以募集资金51,391.36万元实施募投项目“江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上述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曼妮芬实施。现公司决定用募集资金51,391.36万元对江西曼妮芬增资,其中20,00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1,391.3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江西曼妮芬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21,000.00万元。
本次增资款到位后,江西曼妮芬将对上述增资款进行专项存储,并与本公司、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三、江西曼妮芬基本情况
名称: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
注册地:江西省赣州开发区金岭大道曼妮芬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吕兴平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为:内衣、针纺织品、鞋帽生产、加工、销售;化妆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塑料制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进出口(国家有限制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江西曼妮芬的基本财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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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决定用募集资金51,391.36万元对江西曼妮芬增资,其中20,00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1,391.3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用募集资金对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符合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和公司的发展需求。该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用募集资金对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该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63 股票简称:汇洁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3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鉴于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雷涛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已于2015年6月29日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职。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李芳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审查,李芳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李芳女士已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在公司证券部任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我们认为其能够胜任董事会秘书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聘任有利于公司发展。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芳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详细内容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
一、李芳女士简历及基本情况
李芳女士,1975年生,大学学历。2003年入职公司工作,历任公司财务经理、证券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2013年12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李芳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二、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
电话:0755-82794134
传真:0755-88916066
电子邮箱:lif@huijiegroup.com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6层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63 股票简称:汇洁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4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6月2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6月30日14:00时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6层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大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鉴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418号《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与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83,612,663.47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用募集资金对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符合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和公司的发展需求。该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随着公司的发行上市及不断发展,独立董事工作量也将随之增加,为激励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以便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并参考其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津贴水平,我们认为,独立董事津贴由年度5万人民币调整到年度8万人民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6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63 股票简称:汇洁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5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2015年7月21日下午14:30时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 7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 7月 20 日—2015年 7 月 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 2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 7月 20日下午 15:00 至 2015年 7月21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 司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其中,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 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 2014 年 7 月15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7. 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5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2.《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
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2015年7月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五次监事会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和持股证明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书面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5年7月17日:9∶00 至11∶30,14∶00 至17∶00。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6层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李芳
电话:0755-82794134
传真:0755-88916066
联系邮箱:lif@huijiegroup.com xiel@huijiegroup.com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
(二)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763
2、投票简称:汇洁
3、投票时间: 2015年7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 元代表总议案,1.00 元代表议案 1,2.00 代表议案 2,以此类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对于议案 2 有多个需表决子议案 2.00 代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2.1,2.02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 2.2,以此类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应的申报价格见下表:
■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如下:
■
(4)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 7月 20日下午 15:00,结束时间为 2015年 7月 21 日下午 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 年 9 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如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1.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6层证券部
联系人:李芳
电话:0755-82794134
传真:0755-88916066
2.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账号:持股数: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可以□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年月日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五)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七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九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 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三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五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12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十七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一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公司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相关内部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 二十二 条、第 二十四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1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少于”、“超过”、“过”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办法》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3日
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4418号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止日为2015年6月25日《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编制《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下转3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