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第六十九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7月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华夏回报混合 | |
基金主代码 | 002001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03年9月5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5年6月29日 | |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 1.320 |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 139,715,589.47 | |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 |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0.20 |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本次分红为2015年度的第12次分红。 |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 2015年7月7日 |
除息日 | 2015年7月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5年7月8日 |
分红对象 | 权益登记日在本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确定日为2015年7月7日,该部分基金份额将于2015年7月8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2015年7月9日起查询、赎回。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利润,暂不征收所得税。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
注: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5年7月8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3.1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2投资者通过任一销售机构按基金交易代码提交的分红方式变更申请,只对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有效,并不改变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其他交易账户或其他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希望变更该销售机构其他交易账户或其他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需按基金交易代码通过各销售机构交易账户逐一提交变更分红方式的业务申请。
3.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变更分红方式的,请于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变更手续。本次分红方式将以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4销售机构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机构信息可通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刊登的《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一览表》进行查阅。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第四十二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7月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华夏回报二号混合 | |
基金主代码 | 002021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06年8月14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5年6月29日 | |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 1.144 |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 89,841,894.32 | |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 |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0.20 |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本次分红为2015年度的第10次分红。 |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 2015年7月8日 |
除息日 | 2015年7月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5年7月9日 |
分红对象 | 权益登记日在本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确定日为2015年7月8日,该部分基金份额将于2015年7月9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2015年7月10日起查询、赎回。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利润,暂不征收所得税。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
注: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5年7月9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3.1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2投资者通过任一销售机构按基金交易代码提交的分红方式变更申请,只对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有效,并不改变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其他交易账户或其他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希望变更该销售机构其他交易账户或其他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需按基金交易代码通过各销售机构交易账户逐一提交变更分红方式的业务申请。
3.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变更分红方式的,请于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变更手续。本次分红方式将以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4销售机构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机构信息可通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刊登的《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一览表》进行查阅。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关于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限制申购业务的公告
为保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加强基金投资运作的稳定性,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7月3日起对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申购业务进行限制,即单个投资人单日累计申购申请金额应不超过5000万元,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应遵照本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要求。如单日累计申购金额超过5000万元,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经与相关托管银行协商一致,自2015年7月1日起,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基金采用“指数收益法”对停牌股票“宏图高科”(证券代码:600122)、“西藏药业”(证券代码:600211)、“国投电力”(证券代码:600886)、“汉威电子”(证券代码:300007)进行估值。本公司将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及时修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