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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广州发展 股票代码:600098 临2015-039号

      债券简称:12广控01 债券代码:122157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800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10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股通”),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0元。

      ●股权登记日(R日):2015年7月7日(星期二)

      ●除息日(R+1日):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R+1日):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14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15年5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即2,726,196,5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00元(含税),共计派发490,715,380.44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14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本公告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 税率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10元。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对于持有公司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

      ①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②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③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人民币0.162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620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800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R日):2015年7月7日(星期二)

      2、除息日(R+1日):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3、现金红利发放日(R+1日):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四、分派对象

      截至本公告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广州国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均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

      2、联系电话:020-37850968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