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5-022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8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8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4351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为人民币0.04122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为人民币0.04122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7日
●除息日:2015年7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11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5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1,199,998,2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4,959,920.86元。
3、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351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为: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该类股东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122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122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8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7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邮编: 102300
联系电话:010-69839412 传真:010-69839412
七、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