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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5-35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国电04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国电01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5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0.1425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0.135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7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5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5年5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19,650,397,8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2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沪股通香港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5元。共计派发股利2,947,559,676.75元。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42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7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8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公司股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二)除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外的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10-58682100

    联系传真:010-64829902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A座

    邮编:100101

    七、备查文件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0795 证券简称:国电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5-36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国电04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国电01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7月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49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9,978,810,47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0.78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发行10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9,977,945,97999.99%155,1000.00%709,4000.01%

    2、议案名称: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9,974,463,87799.96%165,7000.00%4,180,9020.04%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玉凯 刘雷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