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公告编号:2015-043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0.03元(含税)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8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27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7日
● 除息日:2015年7月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947,6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8,428,000元。
(二)发放年度:2014年度
(三)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7月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8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27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人民币。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7日
除息日:2015年7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股东赖振元、郑桂香、赖朝辉、赖晔鋆的本次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不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证券部
咨询电话:021-65615689;021-65179810-507
联系地址:上海市逸仙路768号507室
邮政编码:200434
电子邮箱:stock@lycg.com.cn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