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5-039
900955 九龙山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案件的审理情况
2014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水清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广发营业部”)与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名称,以下简称“九龙山公司”或“公司”)、浙江茉织华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茉织华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出具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7号】,做出终审判决 (详见公告:临2015-005)。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2015年6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2010)沪一中执字第1385号一案执行听证审查,审查是否将公司列为共同被执行人。听证审查期间得知,上海一中院曾收到署名为本公司、日期为2011年4月12日的《保证书》,称公司愿以全资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上海一中院(2010)沪一中执字第1385号执行案的担保,承担保证连带责任。截至本公告日,听证审查尚未裁决。
三、案件的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海一中院在(2010)沪一中执字第95号执行案件中,从广发公司、广发营业部的银行存款账户强行扣划并发还上海迅捷国际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捷公司”)46,998,715.13元,九龙山公司当时并未收到相关执行款。根据最高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7号】,广发公司、广发营业部需偿付九龙山公司、茉织华公司(原迅捷公司的股东)的款项应为22,699,662.62元。目前,上海一中院仍在联系执行回转24,299,052.51元事宜。另外,公司股东平湖茉织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的原名称)承诺无条件承担涉及公司及子公司存放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的1.5亿元人民币的或有损失(详见公告:临2015-005)。本案件对公司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进展情况,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